我们常说直销监管,实际上就是直销行业中的政府管制势力。直销法规实施十年来的实践告诉我们,政府管制势力在中国直销市场运行中起着协调、监督的作用。
政府管制,就是政府行政机构依据法律授权,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和控制的行为。直销行业中政府管制分为经济管制和社会管制两类。一是经济管制。经济管制是指政府对直销产品的价格、直销市场进入和退出条件、直销服务标准的控制等。一般来说,是对直销行业进行的一种纵向性管制。二是社会管制。政府对直销行业的社会管制,主要在外部不经济和内部不经济的情况下,政府要进行准入、标准以及信息披露方面的管制,用来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优化政府管制行为,促进中国直销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把握如下几个原则:
合理性原则。我国过去的政府管制,通过大量“合法”和非法的行政性审批和许可,其职能所及,可谓泛滥成灾。因此,在对直销市场的管制过程中,政府对管制领域及其手段的设立,必须在对管制的经济理由所建立的标准上,要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加以审定,并在制定监管政策时积极引入“成本—效益”分析,尽量取消和缩小对直销微观经济活动的过度干预。为此,为防止现存管制机构“自纠自查”过程中的机会主义,政府应该设立一个对直销市场行政管制或依法管制的监管机构,如对直销市场管制偏离正确轨道就应该及时纠正。
独立性原则。如上所述,在经济性管制领域,我国目前的行政管制的职能结构基本是宏观政策调控(如对直销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微观管理和行政管制的混合体。如果不改变这种状况,行政机构就很难具备独立性,很难摆脱部门偏好,从而难以以中立的立场公正执法,或者难以有效利用有限的行政资源,难以从源头上遏制“寻租”和腐败的机会主义倾向。因此建立独立于各种利益集团之外的管制机构是对提高中国直销市场政府管制效率的重要保证。
公正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独立性原则并不能完全保证政府对直销市场管制行为的公正性。管制机构在缺乏有效制衡和监督的条件下,很容易做出不作为、滥用权力、歧视性执法和违背程序等行政违法行为。为防止这些行为的产生,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和外部监督机制;另一方面,要最大限度地强制行政机构公开其内部信息;再次必须加大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高效性原则。在我国直销管制机构之间(如工商、商务、公安之间),对同一项管制权,无任在纵向的还是横向方面的分配,存在混乱的状况。此外,预算内行政资源稀缺,导致政府管制机构的效率严重低下。因此应适当增加管制机构的行政资源是必要的。同时,对现有直销管制权的重新划分也至关重要,针对不同的管制要求,是采取纵向集中,还是采取横向配置,或者兼而有之的分权模式,需要认真的研究。
职权法定原则。所有的直销市场的政府管制权及其执行,都必须基于严格的法律界定。这实际上是政府管制的合法性完善的问题。对直销市场行政管制的法律合法性完善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根据行政管制的经济合理性,严格界定其职能范围及其行使方式,并通过新的立法或修改现有实体法,对缺乏经济合理性的政府管制制度予以废除,同时保留和完善合理的管制制度;二是通过行政程序法或专门的行政许可法,建立对中国直销市场政府管制的合理程序和管制者的管制结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