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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直企未按规定信息报备及披露被罚30万

时间:2019-11-25 10:15:31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作者:

  案情简介
  
  某工程有限公司自2011年依法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在建立的中文网站上向社会披露以下信息。
  
  一是当事人解除推销合同人员名单,符合国家认证、许可的证明文件,退换货情况,分公司的联系方式及负责人未在建立的中文网站上进行披露。
  
  二是当事人备案的直销产品有75种,但只披露了71种;直销产品的主要成分、使用注意事项只披露了23种;产品质量及标准说明书只披露了48种(包括两种日用品和46种化妆品),上述内容披露得不完整。
  
  三是当事人在商务部备案的服务网点是639个,但在其建立的中文网站上只披露了590个;在职的直销培训员是13名,但在建立的中文网站上披露的是39名。上述内容变更后未在1个月内对网站信息进行更新。
  
  四是当事人每年4月未以企业年报的方式公布《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
   
  另查明,当事人2016年共组织直销员培训220场次,但培训讲授内容的录音资料只保存了31次;2017年共组织直销员培训142次,但培训讲授内容的录音资料只保存了26次;2018年共组织直销员培训77次,但培训讲授内容的录音资料只保存了21次。当事人2016年至2018年共组织直销员考试439次,但是全部直销员的考试试卷均未保存。当事人2016年至2018年3年内,均未在直销员培训或考试活动7日前将培训或考试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具体地点、内容、人数及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和考试时间、地点、人数)在其中文网站上公布。当事人对直销员进行培训和考试未收取任何费用,无违法所得。
  
  某地市场监管局查证后认为,当事人在2011年1月20日就取得了直销经营许可证,直销业务分布广泛,影响范围较广。并且,在2019年1月,通过12315网络平台和电话对当事人的举报达到61件,由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向社会披露应披露的信息,造成社会公众不能完整了解当事人相关信息。该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从重处罚。
  
  今年2月,某地市场监管局对此案调查终结。该局认为,直销企业应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并通过其建立的中文网站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当事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七条的规定。依据《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万元。
  
  同时,某地市场监管局指出,当事人在直销员培训或考试活动7日前未将培训或考试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具体地点、内容、人数及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和考试时间、地点、人数)在直销企业中文网站上公布的行为,违反了《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2016年至2018年3年的直销员培训讲授内容录音保存不完整及考试试卷未保存的行为,违反了《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合计罚款30万元。

  办案人员谈心得——

  明晰办案重点 注重案后处理

  直销信息报备及披露无小事。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及披露对直销市场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通过查办这起直销企业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及披露案,办案人员体会到,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快速收集有效证据、理清查处直销违规行为重点、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及舆情是查办直销违规案件的关键。

  案件初查
  
  2019年初,办案机关接到群众反映某直销企业(以下称当事人)涉嫌违规的线索,同时通过政府舆情了解到近期有部分群众以信访方式举报当事人存在同类问题。
  
  接报后,办案机关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办案人员进行讨论和研判,并对照《直销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梳理当事人涉嫌违法的种类,列出检查目录,内容主要包括七个方面。一是主体资格,涉及企业登记注册和变更情况、直销活动区域许可情况、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设置服务网点情况等;二是直销员招募活动,涉及招募主体、对象合法性、招募广告宣传内容、是否签订推销合同及发展直销员条件等情况;三是直销培训活动的情况,包括直销培训员身份情况、培训的内容、培训的场所、考试的情况、发证情况、培训讲授内容及录音录像情况及相关材料保管情况;四是直销经营活动情况,包括退换货制度执行情况、产品价格情况、直销产品核准情况及产品质量情况;五是直销活动计酬情况,包括计酬制度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团队计酬、与报备披露的信息是否一致及报酬的计算方式等情况;六是直销员推销活动情况,包括推销方式、是否持有直销证、推销产品的价格是否向消费者明示及隶属机构情况;七是信息报备和披露情况,包括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针对上述问题,办案人员迅速制定了翔实的立案计划。为有效收集证据,办案人员进行了合理分工、分头定位,在充分掌握现场情况的前提下,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财务和场所迅速实施分点位、全覆盖式检查,详细检查进销存账册、工作记录笔记、电脑及电子邮箱后台数据等,迅速完成了预期目标。
  
  经过细致的排查,办案人员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照《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其中文网站上向社会披露信息的部分违法事实,并以此为突破口进行深入调查。办案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固定证据,为后期结案打下基础。

  案件调查
  
  经过调查,办案人员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在其建立的中文网站上向社会披露以下信息。
  
  一是解除推销合同人员名单,符合国家认证、许可的证明文件,退换货情况,分公司的联系方式及负责人未在其建立的中文网站上进行披露;二是备案的直销产品与披露品种不符,直销产品的主要成分、使用注意事项、产品质量及标准说明书披露内容不完整;三是在商务部备案的服务网点与其中文网站上的披露数量不一致;在职的直销培训员人数与其中文网站上披露的人员数量不一致,上述内容变更后未在1个月内对网站信息进行更新;四是未按照规定于每年4月份以企业年报的方式公布《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
  
  另外,当事人还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2016年至2018年组织直销员培训的录音资料保存不完整;二是2016年至2018年组织的直销员考试试卷均未保存;三是2016年至2018年3年内,均未在直销员培训或考试活动7日前将培训或考试计划在直销企业中文网站上公布。
  
  由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向社会披露应披露的信息,且跨度时间比较长,导致社会公众对该企业相关信息不能完整了解。

  案件处理
  
  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并通过其建立的中文网站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及《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直销企业设立后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以下信息等内容”、第七条“直销企业应于每年4月份以企业年报的方式公布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规定。
  
  依据《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直销企业未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或直销企业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办案机关责令当事人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办案机关还发现,当事人未在直销员培训或考试活动7日前将培训或考试计划在直销企业中文网站上公布的行为,违反了《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条“直销企业应于直销培训或考试活动7日前将培训或考试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具体地点、内容、人数及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和考试时间、地点、人数)在直销企业中文网站上公布”的规定。当事人2016年至2018年3年的直销员培训讲授内容录音保存不完整及考试试卷未保存的行为,违反了《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直销企业应当对每期直销培训讲授内容进行录音,完整保存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直销员考试试卷。录音资料、直销员考试试卷应妥善保管,至少保存3年”的规定。依据《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直销企业、直销培训员进行直销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或本办法的,以及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培训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查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和《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执法要点
  
  办案人员体会到,本案的成功查办需要把握好四个方面的要点。
  
  一是敢于亮剑,树立执法权威。实践中,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直销违规案件与公安机关查办案件方法手段不同,法律授权和技术手段相对较少,所以办案人员既要胆大又要心细,充分运用现行法律法规,深入了解直销行业的规律与特点,对直销违规行为精准定位定性,确保依法行政,履职到位。本案中,如果办案人员没有坚定的信念、坚韧的毅力、丰富的办案经验、刻苦的钻研精神,是很难在短时间内有效处置本案的。
  
  二是收集证据既要迅速、及时、客观、全面,又要做到程序合法、手续齐备、保全有效。本案中,办案人员第一时间对当事人中文网站披露的直销信息内容,直销产品的种类、服务网点情况、考试和培训的情况等关键证据进行固定,同时,针对当事人披露的信息易删除、易篡改等属性特征,第一时间协调公证处对相关内容进行公证,做好证据保全工作,为本案的顺利查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理清查处直销违规行为的重点。查处直销违规行为一定要注重细节,严谨执法。本案中,在案件调查初期,就制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和检查要点。同时,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对照相关法律法规,逐条全面对涉案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筛查比对,在有限的线索中抽丝剥茧。同时,紧抓认定核心内容,找到切入点和突破口,理清调查相关脉络主线,确定重点查处内容,形成有效证据链条,确保依法行政、定性准确。
  
  四是妥善处理各种消费纠纷,化解矛盾,稳控舆情。消费者相对于直销企业、直销员属于弱势群体,由于直销方式的隐蔽性、信息不对称性、交易场所的不确定性,消费者在直销模式下要比在传统商业模式下承担更大的消费风险。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行政、民事、刑事等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多途径开展处置工作,规范直销行为、打击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本案中,办案机关在依法查处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同时,督促企业尽快完善信息披露、切实履行直销企业义务、消除社会负面影响、保护包括消费者和直销员在内的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同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正向引导,强化舆论监督,多部门信息共享,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秩序和和谐社会环境。

  办案启示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及披露有利于强化监管部门对直销企业的监督,优化社会和经济资源配置,提高直销市场的运行效率,进而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保证直销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同时,此项工作也有助于直销企业开展透明经营、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使广大消费者能够客观地理解和看待直销。
  
  对于直销企业而言,要树立“直销信息报备及披露无小事”的观念,强化对信息报备及披露的重视程度,做到专人专管,定时自查,避免因为对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及披露制度认识不充分而领到罚单。
  
  对于市场监管部门而言,一方面应建立完善的直销企业信息报备与披露制度,帮助直销企业建立快速、准确、全面的信息报备及披露网络;另一方面,执法人员要深刻理解《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深入了解直销行业规律与特点,确保依法行政,依法惩处违规行为。


  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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