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
二、受理机构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受理内资企业申请
商务部外资司受理外资企业申请
三、决定机构
商务部
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五、申请条件
(一)企业在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后》没有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经营状况正常;
(二)服务网点的设立符合《直销管理条例》和《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2)
七、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禁止性要求
除五所列条件外,无其他。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企业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及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向商务部报送请示文件及企业申请材料。
(三)商务部经征求工商总局的意见,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审查后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通知申请企业领取《直销经营许可证》。
十、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
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商务部批件
十四、结果送达
商务部受理后在9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发批件。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信息查询: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查询网址:http://zxgl.mofcom.gov.cn
信息咨询:商务部直销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微信公众号)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商务部直属机关纪委
(010)65198853 65198806
(二)电子邮件投诉:jiweiban@mofcom.gov.cn
(三)信函投诉:商务部直属机关纪委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邮政编码:100731
十七、办公地址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八、咨询途径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联系电话:(010)85093318
商务部外资司联系电话:(010)65197330
附录: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问题解答常见问题解答
(一)申请企业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设立多个分支机构开展直销经营。分支机构之间没有隶属管理关系的,开展直销经营前均应向商务部申请批准;分支机构之间有隶属管理关系的,具有管理职能的最上级分支机构开展直销经营前应向商务部申请批准。
(二)申请企业可以将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作为主体申请开展直销经营,也可以将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作为主体申请开展直销经营。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获得批准后,申请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通过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
(三)申请企业提交服务网点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时,服务网点尚未建立的,提交符合规定的服务网点方案;服务网点已建立的,提交已建立服务网点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应经服务网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可。
(四)申请材料应标注页码,编制目录,按照附件2的目录顺序排序,选择轻薄、环保纸张,尽可能双面印制,装订成册。申请书应当加盖企业印章、注明日期。申请材料每页加盖申请企业印章,或整体加盖企业印章(骑缝章)。
(五)商务部受理申请材料后,申请企业应按要求在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zxgl.mofcom.gov.cn)填报申请事项相关信息。
(六)直销企业省级分支机构无需年检。
(七)已建立服务网点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商务部将在批准申请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同时,对服务网点予以备案,申请企业可在备案后开展直销经营。仅提交服务网点方案的,申请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获得批准后,还应当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立服务网点,并根据《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于6个月内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报商务部备案。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企业不得开展直销活动。
附件参考网址:http://nzzx.mofcom.gov.cn/zhinan2.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