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2015年12月30日签署第83号总局令,公布经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4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国务院部委第一部关于“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规章。
据介绍,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依法规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办法》。经征得国务院法制办的同意,《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政府法制网和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国家工商总局还书面征求了国家有关部委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国家工商总局对有关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并于2015年12月28日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其中第三种情形为:“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第四种情形为:“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这些条款表明,工商机关将一如既往地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加强直销市场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办法》共21条,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含义、管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情形和列入程序、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移出情形和移出程序、惩戒措施、异议和救济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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