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通知,决定开展化妆品抽样检验复检机构遴选。各省级药监局原则上可推荐1家辖区内化妆品检验机构,于2021年1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食品药品检定 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
通知明确,被推荐的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化妆品复检工作的能力,具有丰富的化妆品检验工作经验和研究经历。同时,应当满足6项基本条件,包括是依法成立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取得化妆品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且取得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能够满足复检工作需要;连续从事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5年(含)以上,或连续承担3年(含)以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化妆品检验任务等。
与此同时,被推荐的检验机构还要满足5项能力要求,包括近3年组织或参加3次(含)以上化妆品领域的国际能力验证、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复检报告授权签字人具有3年(含)以上化妆品检验检测领域工作经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
根据通知要求,每个省级药监局原则上可推荐1家辖区内的化妆品检验机构,经中检院组织专家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后,形成复检机构名单,经国家药监局审核后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