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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评:“旅游”可否搞“直销” 答案“否”

时间:2016-07-27 08:21:30  来源:中国商报   作者:

  随着微信等各种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再加上“互联网+”概念的空前流行,一种以“会员制旅游”为形式的旅游模式乘势悄然盛行于微信朋友圈和互联网,宣称在网上加入会员便可参加“免费旅游”。这种“会员制旅游”方式的确以其诱人的宣传吸引了不少喜欢旅游的人加入。
  一边快乐游玩,一边顺便赚钱,本无可厚非。但是,记者调查发现,“会员制旅游”在一些地方被别有用心的人“玩坏”了。于是,妖魔化“会员制旅游”的各种观点同时流行于网络,由此引发的对其营销模式的各种质疑至今仍未停歇,甚至有观点草率认定“会员制旅游”为传销活动,并存在全盘否定“会员制旅游”的倾向。“会员制旅游”到底是传销还是创新?


  是直销还是传销?
  “宣称‘会员制旅游’的L公司跟你们公司是什么关系?”
  “L公司是我们的竞争对手。” 
  “L公司是否涉嫌传销?”
  “你认为什么是传销?传销跟直销有什么区别?”
  “官方说,有直销牌照的才是真正的直销,没有牌照的就是传销。”
  “那A公司呢?”
  “A公司有直销牌照,不是传销啊。”
  “2000年以前的A公司呢?”
  “……”
  这是国内宣称“会员制旅游”的X公司一位工作人员日前与记者的一段网络对话。
  这位工作人员的意思不难理解——开始违规并不代表最终也是违规的。
  2015年的一则公开报道显示,9月13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根据可靠情报紧密追踪、跨省追捕,一举抓获3名网上在逃人员,破获了一起涉案价值逾千万元的特大网络传销案。
  此前,该经侦大队民警获悉,涉嫌利用互联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3名犯罪嫌疑人分别出现在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和江西宜春市万载县,经报请分局领导同意,9月12日,永定公安分局副局长刘克敏亲自带领经侦大队民警兵分两路,连夜驱车赶至石家庄市和宜春市部署抓捕行动。9月13日,经缜密侦查、精心部署,犯罪嫌疑人路某、李某、曾某陆续落网。经查,路某等3人为牟取利益,于2014年8月在网上设立了名为“河北领远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虚假网站,以交费360元即可成为公司会员获取“免费旅游”、招募新会员即可获得各种奖励和分红的方式非法牟利。截至2015年9月,该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发展注册会员12万余人,管理层级达到5级以上,收取的涉案资金达4700余万元。经审讯,路某等3人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至今,在网络上仍能查询到“河北领远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信息,比如其宣称自己为“中国首家旅游直销公司”。
  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上述的X公司、L公司都在网络上对外宣称自己是“旅游直销”公司。但是,他们的一些做法与河北这家公司的做法如出一辙,同样涉嫌传销活动。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明确:“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旅游”可否搞“直销”
  “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并创新性地推出旅游实体化+产业化,大力实践旅游+互联网+跨界。打破传统旅游的局限性,推动全民旅游,以创新的形式为旅游爱好者提供一个可以免费参与的、以私人订制旅游为主题的大数据平台。”L公司的负责人在其公司网站上如此对外宣称。
  显然,这种宣称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妥。但是,基于现行的法律法规,“旅游”可否搞“直销”?这首先涉及到一个问题:“旅游”可否作为“产品”?
  多位爱好旅游的人士对记者说,“旅游”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
  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修改的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吴子君对记者说,人们常说的“旅游线路”、“旅游产品”等“旅游”概念并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目前“会员制旅游”的一些做法处于模糊地带,不好定论。
  今年3月17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2016年第7号公告《关于直销产品范围的公告》显示,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直销产品范围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直销产品范围公布如下:一、化妆品;二、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三、保健食品;四、保健器材;五、小型厨具;六、家用电器。
  显然,“旅游”并不在现有的直销产品范围之内。因此,目前的“旅游直销”根本不可能获得直销牌照。商务部一位官员对记者表示,“没有获得直销牌照,就不能从事直销活动。”
  6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通知说,近年来,网络传销违法活动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网络概念和营销方式的发展,打着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等名义从事传销的活动屡见不鲜。网络传销活动因其主体和标的虚拟性、行为跨地域性等特点,与传统传销相比更加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更大的社会危害性,网络传销案件往往具有蔓延速度快、涉及人员多、波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等特点,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据悉,今年,国家工商总局将打击网络传销纳入到了“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中。
  但是,上述第7号公告同时指出,“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根据直销业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适时调整直销产品的范围。”而这句话,又似乎为“旅游直销”留下了无限的想象空间。
 

  移至香港,规避监管
  X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透露说,前述L公司目前已把总部转移至我国香港,“目的就是为了规避监管”。
  据记者了解,发端于A国的W公司在香港成立有分公司,但是,其在我国大陆地区并未进行工商登记。
  我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就W公司而言,其在我国大陆并未获得旅游经营许可,属于无证经营。
  然而,目前并未有公开报道称前述L公司和W公司因涉嫌无证经营而遭遇查处。
  我国旅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中国人大网的“法律释义与问答”栏目中,刊载了“旅游法释义”。记者注意到,根据该释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即构成本违法行为”。
  但是,前述L公司和W公司及其会员为何能在网络和微信朋友圈大肆宣传“免费旅游”,并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W公司多位会员对记者证实,加入W公司的大陆会员,其会籍都在W公司香港分公司。其在大陆招募会员均以W公司会员的身份进行。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旅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记者注意到,上述“旅游法释义”指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其效力范围及于全国。但是有一种情形例外,即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根据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时起,除两个基本法附件中规定的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全国性法律外,其他法律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本法未被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因此,本法原则上不适用于两个特别行政区。
  也就是说,旅游法原则上不适用于香港。这或许就是W公司在香港成立分公司、L公司总部转移至香港的真正原因。
  受访的多位专家对记者分析指出,对于那些基于“互联网+旅游”而真正做“会员制旅游”的各种尝试,应该给予充分的鼓励,并允许其在发展过程中大胆试错,而不要一棒子打死。但是,对于那些借“会员制旅游”之名而行传销欺诈之实的做法,应当给予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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