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包含保健食品的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市场上销售保健食品有没有执行这一规定?4月16日,庐阳区逍遥津市场监管所开展了一次保健食品销售市场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发现保健食品销售市场安全状况并不容乐观。
4月16日,为了解辖区特殊食品销售市场情况,庐阳区逍遥津市场监管所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药店、母婴用品店、超市、便利店、日杂店等数种业态的市场主体特殊食品销售情况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结果发现普遍存在特殊食品混放销售的状况,药店普遍存在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或同时与药品,甚至与消毒用品等混放销售。个别母婴用品店存在婴幼儿配方食品与其它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现象。
部分便利店、日杂店还存在超出许可经营项目混放销售“红牛”、“乐虎”、“东鹏”等属保健食品的功能性饮料,执法人员逐一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上述市场主体均配合执法整改,但执法人员在国缘大药房益民街店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保健食品与食品、药品混放后,遂向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店现场两名工作人员以公司流程需请示拒绝签收,执法人员对该店作进一步检查时,发现该店以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销售部分处方药,该店随后赶到的负责人甚至阻挠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当天下午,执法机关依法约谈了该店连锁总公司执行总经理。下一步,逍遥津市场监管所将对上述市场主体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如发现整改未到位,将依据相关法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特殊食品包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三大类,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混放,分类不规范,很容易误导消费者选购商品,所以国家规定保健食品应设专柜或者专区销售,并在专柜或者专区显著位置分别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的字样,以保证消费者选购适合自己的食品、药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