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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时间:2019-04-10 15:08:09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作者:

  一、适用范围的地域性
  结合电子商务跨时空、跨地域的特点,鉴于电子商务经营归属民事活动,《电子商务法》在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明确了属地管辖原则,与民法总则保持一致。对于境内经营者而言,适用《电子商务法》并无疑义;对于跨境电子商务而言,在适用上情况较为复杂。
  首先,对于境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通过境内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境外经营者与我国平台经营者明确协议约定排除我国法律适用的情形外,均应受《电子商务法》的管辖。
  其次,对于境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使用境内电子商务平台,直接通过境外自建网站、交易平台和社交媒体等,向我国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则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判断。如果该境外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中使用的语言文字、支付方式和配送等交易途径均明确指向我国境内的消费者,应当视为面向境内消费者从事相关电子商务活动,属于我国境内电子商务活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条文释义》电子商务法起草组),须全面适用《电子商务法》。对于主要面向境外销售对象的境外电子商务经营者与境内消费者发生的交易行为,按照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法律适用原则,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消费者所在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住地法律),即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我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
  第三,《电子商务法》规定,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间跨境电子商务国际交流,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因此,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适用《电子商务法》的,应从其规定。
  此外,《电子商务法》在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了跨境电子商务在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机制,体现了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态度。
  近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即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或“直购进口”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的监管作出规定。其中,规定了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经营者主体,包括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境内服务商的具体责任。从效力等级上看,此规定应当作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并非排除性适用。上述经营主体应属于《电子商务法》调整的范畴,依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该条规定深度聚集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系列焦点问题,高度凝练地为电子商务作出定义。
  一是应当具有经营性。所谓“经营性”应当是以营利为目的,持续性、多发性的商事活动,这也是商事活动区别于一般民事行为的重要特征。
  二是包括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相关辅助经营服务活动。涵盖了各种形式的网络商品销售、网络出租车、教育和生活等方面服务以及电子支付、物流快递等辅助性服务。
  三是对介质采用了开放性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目前技术范畴内的信息网络,也包括未来可能诞生的新型信息网络。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商业模式创新更迭不断的今天,这样的定义方式体现了前瞻性和包容性,给未来留下较大的空间。
  对于微商和通过共享平台、直播软件、社交媒体、娱乐游戏等各种媒介交易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不能简单通过划分经营模式和技术媒介来界定,应当结合上述三个维度对具体行为是否属于《电子商务法》调整的范畴作出判断。如某一自然人偶尔通过二手物品交易平台出售自用闲置物品的行为,不构成经营行为;但对于长期持续在二手交易平台上出售同样商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则应当视为电子商务活动。又如同一微信或微博账号,长期、持续、多频次进行交易确认和转账,应当视为电子商务活动。

  三、法律适用上的例外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作出例外规定主要考虑到,关于提供网络新闻信息、播放网络音视频节目、提供网络出版与互联网文化等内容方面的服务,国家有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加以管理与规范已相对全面,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等。但在实践中不宜过度扩大其排除的范围,因为这些规定主要规制提供内容服务的行为,对于以上述内容为交易标的电子商务合同行为,仍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一条等关于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合同标的的规定。
  此外,此类电子商务经营者仍应当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履行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保障义务。□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 刘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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