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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销保健食品 违规应上黑名单

时间:2019-04-08 14:44:5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孙燕明

  一盒赠送的元宵,一顿免费的午餐,一次不花钱的旅游,一场“权威专家”的会诊,一声“亲爹、亲妈”的呼唤,一幕捶背、洗脚的景象,这些感人的温情与关爱背后,很可能是某些非法会销保健品企业为老年人精心设置的消费陷阱。

  专家指出,会议营销保健品模式在为消费者提供很多便利的同时,极易被不法经营者利用,侵害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的合法利益。为此,会销保健品亟待建立报备制,将这种分散、隐蔽、流动的销售活动完全纳入有序监管的范畴,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传统会销部分趋于骗销

  会议营销模式是指通过寻找特定消费者,采用产品推介会、健康讲座、参观、旅游、检查身体等形式推销产品或服务的营销模式。

  近几年,会销已成为中小保健食品企业的主要销售模式,进行会销的企业数量占保健食品企业总数的50%以上,从业人员达到100多万,销售额约占保健食品销售总额的20%,成为近10年发展最快的销售模式。

  中国保健协会副理事长贾亚光表示,会销保健品作为一种新型营销模式,变被动的等待消费者上门转换到主动走出去为消费者服务,注重售中和售后服务,以细致入微的亲情服务使本来已经疲软的保健品市场找到了新的突破口。会销模式对于推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对于提升全民健康素养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受利益驱动,某些企业肆意进行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一些违法分子甚至公然进行诈骗,使这种经营模式逐步走上歧途。

  贾亚光强调,近年来,某些会销保健品企业采用举办健康讲座、免费义诊、赠送礼品、免费午餐、免费旅游等形式,吸引消费者参加,由所谓专家授课,打着高科技、秘方或公益项目的名义,并通过虚假患者“现身说法”,把产品吹嘘成“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肆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极大地败坏了保健品行业的声誉。

  同时,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某些大型会销保健品企业实行会员制,以中高收入阶层为目标人群,通过宣讲致富故事、免费旅游、抽奖获大礼等方式为诱饵发展会员,会员之间为上下线的层级关系,具有典型的传销特征。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朱巍认为,企业会销计酬模式若存在以下类型之一,就可能涉嫌传销:第一,分销层级纵向超过三级;第二,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为计酬标准;第三,以认购一定数量商品,或以入门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认购商品、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变相交纳一定费用,或以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达到一定数量为条件;第四,实际形成上下线关系,上线以下线业绩作为返利标准且超过两次返利;第五,不以销售商品或服务为目的,不转移标的所有权;第六,以积分、虚拟币、返利为宣传方式,实际从事多层级返利模式;第七,其他涉及传销的销售模式。

  会销现场不应售卖产品

  近几年,保健品会销违法案件时有发生,长沙云亿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保健品诈骗案、南京东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保健品诈骗案等轰动全国的大案,就是采用会销模式进行诈骗,已经走向公司化运作,犯罪手法不断升级。因而,业内对是否应禁止会销保健品的争论也日益高涨。

  贾亚光表示,在中国保健协会组织部分会员企业在北京召开的研讨会上,参会企业一致认为,会议营销本身并未违反《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很多行业都采用会议营销的方式推广产品和服务,对促进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不应“一刀切”予以封杀。

  朱巍指出,会销保健品本身不违法,但企业和产品的法定资质必须齐备。关键是如何引导和规范会销模式,使之兴利除弊、造福社会。会销保健品存在的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规添加药物等顽疾,其他销售方式也同样存在,不能因噎废食。

  “会销保健品关键要看在什么地方举办,不能一概而论。”某健康产业第三方平台负责人万锦平认为,会销保健品企业必须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注册地址举办会销,可以进行现场销售;在注册地址以外举办会销活动,只能推介产品,不得进行现场销售。此外,消费者享有后悔权,对产品不满意后应允许退货。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杜承骏表示,在会销活动中,促销员与消费者一对一交流,促销员为了完成销售任务,很容易进行虚假宣传,有关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管。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销售模式确实弊大于利,应予以严格限制。同时,很多会销活动在人口密集的居民社区举办,存在严重的扰民问题。应允许企业在会议场所举办健康讲座和推介产品活动,以正确的导向宣传产品,但应禁止在会议场所销售产品。

  会销保健品监管亟待加强

  “针对会销保健品乱象,我国应制定《会议营销保健品管理办法》,明确定义、划清范围、制定行为准则,作出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定。”杜承骏强调,保健品销售利润大,现场销售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被坑害的大多是老年人,又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须制定更为具体的监管条款。对于利用会销模式进行传销、诈骗的违法犯罪分子,应按照相关法律的上限予以从严从重惩处。

  朱巍指出,会销保健品企业大多持有营业执照,由于举办地点不固定,销售期间不对外开放,具有隐蔽性强、流动性大的显著特征,形成取证难、界定难、取缔难,给有关部门监管带来了极大困难。

  “我国保健行业最为稀缺的资源便是信用。”贾亚光认为,有关部门应将会销保健品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的重点领域,加大抽检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将不合格产品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我国应加快保健品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保健品企业诚信档案,实施违法失信保健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对违法企业进行警告,对上“黑名单”3次的企业应禁止开展会销活动。此外,会销保健品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很低,素质良莠不齐,应大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建立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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