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树立在滇直销企业良好的公众形象,促进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直销行业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消费者、直销人员及直销企业的合法权益,经本公约签署企业协商,制定本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直销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平等、诚信原则,秉持公认的商业道德从事经营活动,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遵循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引》。
第二条 直销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务部门、税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行政管理机关的规定,如《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
第三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商品依法合理定价,并保证直销商品的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第四条 直销企业应当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并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承担代征、代缴直销人员税款的义务。
第五条直销企业应当杜绝以广告、培训讲课、聚会等形式对直销企业的工作性质、报酬或商品的质量、用途、使用效果等作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以诱人加入或购买商品。
第六条 直销企业应当严格培训和要求直销人员,切实做好直销人员的教育工作,督促直销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企业制定的规范。对拟招募直销员的培训和考试,直销企业应当严格依照《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开展。
第七条直销企业应当杜绝不符合国情的行为以及不利于社会安定的宣传,在经营活动中不进行结帮、结社、个人崇拜等活动和宗教活动。
第八条直销企业应在直销人员中倡导积极、平和、理性的从业观念,抵制“一夜暴富”、“急功近利”等非理性心态。
第九条直销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该尊重本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条在滇申请直销企业以自愿签署为前提,自觉遵守本公约。
本条所述的“在滇申请直销企业”指:已在国家商务部获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并拟申请或正申请在云南省开展直销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直销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直销企业之间地位平等,应当相互尊重,公平竞争。
第十二条 直销企业应当杜绝以任何方式诋毁其他企业的商誉、产品、经营政策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直销人员诋毁其他企业的行为。
第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人员应当杜绝以诱导或其他方式怂恿其他直销企业的直销人员离开其直销企业或诱劝他们加入本企业。
第三章直销企业与直销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直销企业应当依法制定规范本企业直销人员行为的营业守则和内部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不得要求直销人员交纳直销资格保证金及承担显失公平的其他费用和义务。
第十六条 直销企业不得强迫直销人员:
1、购买超出合理数量的存货;
2、参加由直销企业举办的任何业务推广项目或活动。
第十七条 直销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或约定向直销人员支付其应支付的报酬,不得拖欠。
第十八条 直销人员申请退出直销企业,直销企业应予准许,不得设置障碍。
第四章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当要求直销人员向消费者售卖商品时,如实解释商品的质量、用途、使用效果、有效期限、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商品退、换货办法等事项,不得对上述事项作虚假、夸大或引人误解的说明和宣传。消费者提出退、换货要求时,直销人员应当按照直销企业制定的质量满意保证条款的规定,接受消费者退货或换货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 直销企业应当要求直销人员尊重消费者的购买习惯和选择权利,选择适当的时间和场所进行销售,在得到消费者允许的前提下,开展销售活动,尊重并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
第二十一条 直销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对直销企业或直销人员的投诉,并依法解决投诉者的要求。不得设置障碍减轻对消费者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各成员自愿共同签署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获准在滇开展直销经营的企业及在滇申请直销企业共同发起制定,一致推举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公约监督机构,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四条 凡获准在滇开展直销经营的企业以及本公约所指的在滇申请直销企业均可参与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