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强调服用后才现肝损伤,一方“搬出”飞行检查结果
消费者“姜先生”投诉服用“无限极男仕口服液”遭肝损伤一事,还在继续发酵。
昨日自称“姜先生”家属的李女士向南都记者披露,其丈夫“姜先生”并非本身肝脏就有问题,另外该位李女士还表示,由于受到伤害的不止“姜先生”一人,接下来将考虑提高索赔金额。
“姜先生”一方出具体检报告维权
“我们是2017年10月份进行的体检。上面明确标示(姜先生)肝部没有问题。当时是做了B超的。”李女士昨日如是强调。
按照李女士提供事主的体检报告,南都记者发现事主(即姜先生)在服用相关产品前,曾在爱康国宾旗下一门店进行体检,为验证该报告真实性以及具体的体检日期,南都记者向爱康国宾方面进行采访联系,不过对方以“保护消费者隐私”为由,拒绝南都记者的验证要求。
“实际上,判断患者是否有肝损伤,是需要结合血常规检查以及肝功能检查而定。”广州某三甲医院肝病科医生向南都记者表示,一般而言肝脏B超检查只能看出部分器质性病变,例如脂肪肝、肝囊肿以及肝脏肿瘤等,而像肝损伤这种情况,一般是以肝功能检查结果及血常规检查指标结合来进行判断。
而根据李女士提供的体检报告显示,事主在体检期间各项与肝脏相关的指标在正常范围内。
粤飞检结果称三批次产品“符合”要求
无限极方面昨日表示,公司此前的声明已强调:“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与注册或备案内容一致。男仕口服液标签标识内容依法严格按照证书进行标识。根据《关于加强含何首乌保健食品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男仕口服液中的制何首乌含量符合要求。同时,我司在相关产品外包装上根据通知增加标明了‘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等内容,均符合国家规定。”
另外,无限极方面昨日给到南都记者的《广东省保健食品飞行检查情况通报(2018年第1号)》结果显示,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现场检查了男仕口服液〔批准文号:卫食健字(1997)第123号〕原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质量管理等情况,现场抽查了该产品连续三批(批号:17I12BBB01、17I12BCB01、17I12BDB01)生产记录及原料进货查验记录,结果显示,三批产品生产记录及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完整、规范。
具体而言,首先,现场能提供相关原料生产商及经销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及原料检验合格报告。其次,核对三批产品投料记录,该产品使用何首乌原料为制何首乌,用量符合《关于加强含何首乌保健食品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137号〕有关规定。第三,三批产品均按产品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出厂,且三批产品均有留样。
上述通报昨日已现身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政务公开下属飞行检查一栏,官网显示检查时间为5月13日。
不过,对于上述结果,李女士认为,这只是检查原料进货情况、生产记录,并没有涉及到产品的化学成分。
据李女士透露,下一步,他们或将会增加赔偿额度。据悉,此前“姜先生”一方提出的索赔金额为30万元。(采写:南都记者 马建忠 贝贝 实习生 陈奕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