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披露了江苏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排列第六的是一起集资诈骗案,排列第八的是一起传销案。具体如下:
六、曹某集资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曹某先后成立并实际控制南京华越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爱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福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华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江苏福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华晚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爱晚系”公司。在此期间,被告人曹某以年化收益率8%—36%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以签订“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等合同,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进行艺术品投资等为由,聘用、安排多人在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安徽省、天津市等18个省、市成立众多关联公司,以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
被告人曹某将非法集资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及收益、部分对外投资、支付高管高额薪酬、奖励及销售团队薪酬、提成、个人支配使用、挥霍消费等。其隐瞒非法集资资金的主要用途,通过虚构投资途径、夸大经营规模及投资价值等方式,骗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以达到持续进行非法集资的目的。经审计,被告人曹某累计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132.07亿余元,累计支付集资参与人本金及收益人民币89.22亿余元,至案发时,造成55169名集资参与人共计人民币46.98亿余元本金未归还。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爱晚系”关联公司、曹某及其配偶名下资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经审计、评估,财产价值7.2亿元。
(二)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遂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处置后,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曹某继续退赔。一审宣判后,曹某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养老服务需求迅速增长,养老金融等新型养老方式不断兴起,这也使得部分金融犯罪分子盯上了老年人。他们打着“发展老年服务产业”的幌子,专门针对中老年群体,虚构投资服务项目,实施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本案被告人曹某建立“爱晚系”公司,通过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的方式,骗取17个省市、10万多名集资参与人的信任,造成数万名集资参与人损失46亿余元。“爱晚系”受害人中大多数为中老年人,他们被骗的都是积攒多年的养老钱。尊老、敬老、爱老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曹某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严重侵害了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依法应予严厉打击。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强大的司法威慑力守住社会良知,有效维护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最大限度减少了群众利益损失,为营造关心关爱老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作出了积极贡献。
八、陈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初,被告人陈某等人以区块链为概念,策划在互联网设立Plus Token平台开展传销活动。Plus Token平台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以互联网为媒介在我国及韩国、日本等国传播。该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对外宣称拥有其实际不具备的“智能狗搬砖”功能(即同时在不同交易所进行套利交易,赚取差价),吸引会员加入。该平台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并开启“智能狗”,才能获得平台收益。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投资资金的数量,由平台按照智能搬砖收益、链接收益、高管收益这三种主要收益方式进行返利,实际均是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2019年1月,为逃避法律打击,陈某等人将平台客服组、拨币组搬至国外,并继续以Plus Token平台进行传销活动。截止案发,该平台共记录注册会员账号2693494个,其中经过身份认证的账号1594871个,最大层级为3293层。截至2019年6月27日,Plus Token平台共收取会员缴纳的比特币等八种主流数字货币价值至少达148.55亿元。
(二)裁判结果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等人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八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四百万元至十二万元不等的罚金,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陈某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在我国尚未取得合法地位,但近年其在国际上的流行及价格大幅波动吸引了不少投资者的注意,同时违法犯罪分子也将目标转向这一全新的领域。本案被告人陈某等人以区块链技术为噱头、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打着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的幌子,承诺高额返利,吸引广大群众参与。高回报的诱惑及人们对数字货币的狂热追捧,使得短短一年的时间内,案涉平台收取的数字货币仅比特币就高达31万余个,案发时收取的数字货币价值高达数百亿人民币,号称“币圈第一大资金盘”。服务器设置在国外,资金流转上又绕开人民币,包装着“区块链”“数字货币”等华丽外衣的案涉平台,其本质上仍然是以拉人头来计算报酬及获利。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陈某等人判处刑罚,向心存侥幸的新型网络传销违法犯罪分子表明了司法机关坚决捍卫市场秩序的态度,对于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健康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本案也向社会传达了理性面对高利诱惑、谨慎投资、提高网络风险防范意识的必要性,提醒社会公众一定要牢记传销活动“拉人头”“入门费”“团队计酬”三大特征,谨防落入传销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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