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得较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传销类犯罪的情节、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往往难以准确把握。从湖北省枣阳市检察院近年来办理此类案件情况来看,主要遇到以下问题:
对传销类犯罪主体、情节严重、量刑标准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比如,对何为情节严重,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再比如,该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过小,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对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进行追诉,而积极参与传销活动者却被排除在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外,不利于惩治此类犯罪。而对于量刑起点,酌定情节如何确定,也难以把握。
对传销类犯罪取证难。近年来,传销活动由传销有形商品转为利用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传销无形商品,传销组织也渐渐依托于网络:一是整个组织虚拟化,组织结构十分松散,传销人员之间往往以代号、化名形式联络,对上线人员难以查明。二是传销人员流动频繁,外来人口居多,活动区域广,侦查难度较大。三是传销人员非法获利数额、资金流向因人员众多、账户混乱、转移频繁而难以查明。
对传销人员抓捕难。传销类犯罪具有组织性,且不分地域,往往在全国乃至海外进行活动,辐射范围广;人员众多、流动频繁,活动场所较隐蔽;层级分明,层次越高隐蔽越深。要想抓捕传销类犯罪嫌疑人,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警力、物力和财力,而当前公安机关普遍警力有限,案多人少,难以应对。
要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完善司法认定标准。在立案标准上,不仅对组织者、领导者予以立案追诉,还应当将积极主动参与传销活动者也纳入追诉范围。传销组织具有金字塔式的结构模式,处于最顶端的组织者、领导者往往是少数,且隐藏较深、行动诡秘、难以查获。而真正在传销组织中发挥主力军作用的是积极参与者,他们往往负责介绍、诱骗甚至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不仅主观恶性深,而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应将此类人员纳入追诉范围。在量刑标准上,应设置不同标准的量刑幅度,依据其在传销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发展下线的人数情况、获得非法利润的数额情况、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对量刑标准进行细化,并综合以上因素确定判处罚金数额。在情节严重标准上,可根据传销活动犯罪特点及危害性进行设置,如根据传销犯罪非法所得数额大小,根据其在发展下线人员过程中是否实施了殴打、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行为,根据发展的层级多少、发展的人员数量多少等因素来确定情节严重的标准。
建立社会治理防控机制。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理,建立由社区牵头,综治、公安、司法等部门相互配合,以进行核查登记、法治教育、思想动态等为工作内容的重点人员(尤其是流动人口)防控机制,定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发现传销苗头,及时将传销犯罪遏制于萌芽状态。建立以公安牵头、社区联防为重点的治安巡逻、联防联控机制,加大对出租场所巡逻联防的频率和次数,有效防范和处置传销犯罪活动。
全力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形成以公安机关为主,工商、行政、金融、通信、宣传、监察部门等积极配合为辅的打击合力,坚持狠打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彻底摧毁传销网络。
(作者单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