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对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作出了顶层设计,明确了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配套措施。我们认为,进一步加快发展直销行业,也必须加快制定直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立、审核、认可制定和实行的法律制度,是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基本的、初始的管理制度。现行的市场准入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目的在于严格管控企业。这种市场准入制度实行以正面清单为基础、以行政许可为主导的市场准入制度,把允许进入的领域都列在清单上面,没有列入清单的领域或项目,则不允许进入。目前直销市场的准入制度就属这种情况。
带有计划经济“胎记”的直销市场准入制度有着很多弊端,比如民间资本直销市场准入存在隐形障碍,如部门审批“潜规则”,操作过程不透明,使主管部门在审批中往往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行不同尺度和标准,造成民间资本不得不付出额外成本。同时,直销市场准入手续繁琐,法定行政审批涉及多个部门。因此,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直销市场体系,就要对现行的直销市场准入制度进行改革。建立制定直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进行这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市场的准入有一系列规定,申请成为直销企业要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很明显,直销市场准入制度实行的是以正面清单为基础、以行政许可为主导的市场准入制度,从而把相当一部分企业挡在了直销市场的门外,《直销管理条例》实施了十年才批准了71家企业成为直销企业。这与我国经济发展的规模是很不匹配,也与庞大的直销市场很不相称。所以,加快制定直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真正加快直销行业发展的重要步骤。
简单地说,制定直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就是进入直销市场要体现“非禁即入”的原则。“禁”的内容,《直销管理条例》明文规定的,建议要作适当调整,比如注册资本问题、保证金问题等,是可以值得商榷的。除此之外,其他的“禁”的内容国家要尽快出台,统一列出几条不能进入直销行业的负面清单。比如,严重失信主体禁入直销市场问题,政府应明确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直销员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从而把严重违法的失信主体禁止在直销行业的门外。再比如,对于完善市场退出机制问题上,政府要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对于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
建立制定直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还要考虑以下方面的内容: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二是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三是改革许可经营项目审批。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审批、备案的权限要下放到省,只要省认可后国家商务部即可发放直销经营许可证。四是将直销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直销企业应当按年度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机关报送出资情况、资产状况、运营状态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直销企业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