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围绕群众关心、社会关切的突出问题,创新直销监管工作方式,加强直销市场监管,引导直销企业规范经营,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津直销企业在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的指导下,强化自律、规范经营,直销行业呈现良好发展势头。为进一步加大直销行业监管力度,确保直销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相关当事方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决定从5月至9月,用五个月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围绕直销行业退换货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督查检查。
检查目的
了解直销企业退货和换货制度建立情况,了解2016年度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履行退货和换货义务情况,督促直销企业加强管理,严格自律,努力营造规范、健康、有序的直销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直销员和相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
重点检查内容
1.直销企业是否建立并实行了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直销企业是否建立了直销退换货内部流程,是否设立了服务热线,是否设立了服务邮箱,内部流程、服务热线、服务邮箱是否真正发挥作用,消费者、直销员等相关方是否可以通过这些渠道快速、有效、公平进行退换货。
2.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是否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是否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3.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是否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是否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4.不属于上两种情形的,消费者、直销员等相关方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是否履行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的义务。
5.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在有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是否保障了消费者要求退货、更换、修理的权利。在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是否保障了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的权利;是否保障了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下,及时退货的权利;是否保障了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后,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下,要求经营者进行更换、修理的权利。
检查措施
(一)开展排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
结合天津直销市场和日常监管情况, 5月至6月,组织力量开展排查,全面掌握直销企业、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及店铺(包括经销商、专卖店)的基本情况,全面了解平时投诉举报热点、监管难点和重点。
(二)加强行政指导,督促企业自查。
督促直销企业对照检查内容逐项自查,汇总、填写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间退换货信息统计表。
(三)加大规范力度,开展专项检查。
根据排查梳理情况、企业自查情况及举报投诉线索,对未建立完善直销退换货制度或虽建立但未有效落实的,要及时提醒告诫,督促整改;对于直销企业、分支机构、服务网点及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退换货规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问题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委托专门机构,开展调查了解。
专项检查期间,总局竞争执法局将委托专门机构,拨打直销企业设立的退换货服务热线,核实企业服务热线是否有效,是否能起到服务消费者和相关当事方,化解纠纷、解决问题的作用。总局竞争执法局还将委托专门机构,设立意见收集平台,接收社会各界对直销退换货的意见建议和投诉。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识别能力。
通过户外宣讲、报纸报道、网络宣传、电视播放、广播等多种方式,对包括直销退换货制度在内的直销法规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引导企业和群众加深对直销法规的了解,同时切实提高直销企业、直销员、经销商守法经营的意识。
(六)加强长效监管制度建设,创新监管方式。
及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不断探索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逐步建立健全“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和“政策引导、行政指导、教育督导”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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