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日前起草《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指出,备案部门仅对食品安全指标限值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备案。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提交延续备案申请。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分为首次备案、修订备案和延续备案,实行网上在线办理。
《征求意见稿》提出备案号注销及失效具体内容。一是企业提出注销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备案部门应注销已备案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号。
二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已备案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其备案号自动失效: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不符合变化后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或其不再属于备案范围且企业未依法申请修订备案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企业未按本公告要求申请办理延续备案的;企业申请办理延续备案并取得新备案号的。
三是企业在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备案部门应注销该企业标准备案号。备案部门发现备案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本公告规定的情形的,应告知企业限期改正。企业逾期未改正的,备案部门应注销该企业标准备案号并告知企业注销理由。注销备案号应予公开。
《征求意见稿》指出企业需落实主体责任。企业应当对保健食品企业标准负责,保证企业标准的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公开承诺;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不得使用不符合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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