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区市场监管局和有关单位加强监管与指导服务,督促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细化落实单位疫情防控管理工作,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知》特别提醒特殊食品经营企业要诚信自律,不得借防控疫情之名,借机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明示或暗示所经营的特殊食品对新型冠状病毒有免疫、防护功效。
《通知》中要求督促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批准或备案的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上市产品质量安全符合要求。企业复工后,加强特殊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严禁采购使用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动物源性原料进行生产加工,严格落实原料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通知》特别督促特殊食品经营企业诚信自律,不得借防控疫情之名,借机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夸大宣传功效,不得发布违法广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所经营的特殊食品对新型冠状病毒有免疫、防护功效,不得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或诱导购买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得借机哄抬物价。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包括线上和线下)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
《通知》还要求督促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细化落实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督促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按照本市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依法防控、科学防控,制定本单位的疫情防控方案,完善应急预案。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通知》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售伪劣产品、虚假或夸大宣传、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等行为的,要及时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采取疫情防控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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