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议表决通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从事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商品房实行质量保修,屋面防水工程、下水道、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不得低于八年。消费者在正式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收取的“订金”“保证金”“认筹金”等相关费用。收取定金的,经营者应当书面向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
近年来,通过会议及讲座方式,推销保健品、欺诈老年消费者的问题比较突出。条例特别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广播、电话、邮购、会议或者讲座推介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条例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额,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否则,有可能面临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当前,商业预付卡纠纷也时有发生,甚至有商家售出会员卡后即“跑路”。条例还规定,商家获营业执照6个月以上,方可销售会员卡之类的商业预付卡,否则将面临最高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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