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善心汇”传销案件,最终法院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李某自2016年7月1日经刘某(另案处理)介绍加入了某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心汇”公司),注册账号16818。该公司要求参加者缴纳300元购买“善种子”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被告人李某加入该公司后,通过微信及电话等方式积极宣传“善心汇”传销组织运行模式和奖励制度,直接或间接发展秦某(另案处理)、张某726人(含未激活账号的人)为下线,发展的下线已达11层,从中获取“推荐资金”等收益,并通过向下线转售“善种子”、“善心币”获利,是该组的组织者、领导者。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善心汇”传销组织整个网络75层,包含5981003个会员账户。李某属于B轮功德主,ID为16818。李某的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6层,其下级网络有11层,726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26次赠与,累计138400元,23次受助,累计1730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190个,剩余善种子63个;已支出善心币975个,剩余善心币34个,已支出善心币43400个、剩余善心金币27322个,管理钱包已支出54900元,管理钱包剩余12762元,期间共获利34600元。在审理期间,李某亲属主动代其退缴非法所得34600元,并积极代为交纳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参加“善心汇”传销组织后,以投资善心汇获取高额回报等为名,组织、领导,并积极宣传、发展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的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共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已超过120人,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李某作为“善心汇”的会员,为公司积极宣传并发展下线会员,与公司负责人张某等人构成共同犯罪,李某及其下线参与“排单”、“布施”的资金动作及返还获利等都是由张某的“善心汇”公司实施,在整个“善心汇”传销组织中处于次要地位,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系初犯,并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交纳罚金,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