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有新闻报道称,天津权健集团和河北华林集团两大直销公司因为涉嫌传销和虚假宣传,被联合调查组入驻调查,目前“权健”案进入收官阶段,束昱辉等16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罪被逮捕。“华林”联合调查组初步查明该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负责人已被警方控制,总部“空了”。2019年1月16日,媒体又爆出中国最大的民营直销企业——广州无限极集团产品被指疑致女童心肌损害的消息。
一时舆情汹汹,锋芒直指几家市场份额排名靠前的中国民营直销企业。但细心之人略加思索就会察觉,同在中国市场驰骋,为何外资直销企业能置身风波之外,作壁上观呢?进而会想,这几家拥有合法资质,以往销售业绩良好,从业人员众多,发展势头强劲的中国民营企业,为什么顷刻物是人非?还有多少直销企业正在瑟瑟发抖?
虽然权健和华林被指涉嫌组织领导传销和虚假宣传,但是其违法行为是触犯刑法还是行政法规,尚需要司法部门的认定。现在就将其绑在道德耻辱柱一通“吊打”,将其欲置其死地而后快,难免给人以操之过急,行事欠妥之感。
所谓清者自清,浊者自浊。
确凿无疑的是,正规直销企业都拥有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根据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公布的《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商务部直销牌照的发放标准是:“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可见,权健、华林等企业拿到直销经营许可资质之初,并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当然,其拥有直销行政许可,并不等于直销公司所有的行为都是合法的。就目前媒体披露的信息而言,一些企业确实存在传销和直销模糊不清的现象。问题在于,这种模糊性的形成会不会使直销公司陷入迷茫,甚至铤而走险。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1月14日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其中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谋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这种界定过于简单,实际上否定了直销行业最精髓也是最复杂的“多层次团队计酬”方式,造成了“普遍违法,选择执法”的局面,这需要从立法层面予以扭转。
其次,虽然直销与传销在名称上一字之差,销售行为方式近似,但是二者却有着合法与违法在天壤之别。国务院发布的《直销管理条例》将直销定义为“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现代经济学认为,直销能有效地加快货物流通、将产品快速送到顾客手中,加快资金回笼,同时将顾客的意见、需求迅速准确反馈回企业,有助于企业战略的调整和战术的转换。因此直销是对传统营销方式的创新,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
而传销则是指组织者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不能为社会创造财富。
鉴于两者本质上的不同,我国政府对直销行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截至2018年11月,已有91家中外直销企业成为商务部直销牌照的获得者 。可以说,《直销管理条例》的出台,促进和规范了直销行业的快速发展。
无论哪个行业的创新,都有一个试错过程,参与人数众多的直销行业更是如此。在快速发展中出现一些问题,甚至在一段时期内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只要方向没错,行政监管部门就应该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态度加以纠正,以最小的代价消除影响,保护行业的积极性,而不是简单粗暴地将其“一棍子打死”。尤其是在党和政府强调全面依法治国,保护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大环境下,更应该坚守“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的法治原则。
需要明确的是,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与政府依法实施监管并不矛盾。在成长中的民营企业更需要负责任的市场监管,而不是事发前一放了之,事发后一抓了之,只有通过切实有效的市场监管,才能使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受益。所以,对眼下几家民营直销企业出现的问题,应该让监管者、从业者和公众回归理性,遵守法治原则,各司其职,充分保护、调动和发挥民营企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万木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