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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布新一批整治保健市场相关典型案例

时间:2019-09-21 10:09:50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作者:

   9月19日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自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开展以来,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行动成员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十三部委《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方案》、《关于认真做好“百日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和会议精神的要求,继续保持“保健”市场整治高压,延续联合治理工作机制,积极构建长效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

  据统计,截至目前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15万余人次,检查社区、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9678处,检查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12366处,检查“保健”类店铺26553家,检查旅游景区、农村场镇、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7840处,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1936次,立案查处各类“保健”市场违法案件1781件,结案1222件,涉案货值1.4亿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50起。
  9月19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了新一批联合整治“保健”市场相关典型案例。该局价监竞争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各地还将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办案力度,加强部门协同和执法联动,保持对违法者、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和抵制的高压态势。
  相关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
  杭州查处杭州兴世亚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18年5月份起,杭州兴世亚科技有限公司在临安农村地区通过员工轮流口头宣讲或播放电脑内的PPT图片等形式,对前来免费体验产品的中老年人进行“百世乐”高电位治疗的推销。当事人在宣传的PPT中含有“安全性100%安全 , 老人、中年、小孩都好用,有效性:达到98.86%”等内容,同时宣传“百世乐”高电位治疗仪具有调解自律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和免疫系统防治各类慢性病等功能,并宣称产品适用人群为:失眠、神经衰弱、高血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人群,在经营场所内悬挂多个感谢锦旗。
  经查:百世乐治疗仪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该产品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经核准的适用范围仅为:对失眠、头痛、颈肩痛、腰痛、关节痛及便秘症有辅助治疗作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向消费者宣讲该产品的功能时,超出产品注册证核定的适用范围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杭州临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0万元。

  案例二
  杭州查处杭州亿健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保健食品违法会销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现场经营场所面积约200平方米,设置有三间办公室和一个大厅。经调查,当事人预先将会销活动宣传单页通过街头发放、报箱投递等方式进行宣传,该宣传单只是单纯的介绍赠送产品活动,包括大米、鸡蛋、洗衣液、手表、鞋等,并不涉及其所经营产品的介绍。该宣传单预留了当事人的联系方式,消费者收到宣传资料主动联系当事人后,方告知其具体领取时间及地址。待消费者上门领取大米、鸡蛋等商品后,当事人会以开展讲座的方式介绍其所经营的产品,现场以患有“癌症”的病人现身说法等方式,把该公司销售的仅为免疫调节、抗疲劳的“虫草菌丝体片”夸大宣传为能有效改善老人的失眠,缓解高血压、心脑血管的疾病、心脏病、高血糖、血管硬化、糖尿病等治疗作用,而且还对“癌症”也有一定的功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36万元。
 
  案例三
  宁波查处九百岁(宁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自2017年6月起经销“福芝灵”饮品、“祥芝灵”饮品和“轻醒”牌枸杞葛根饮品三种产品,销售中宣称:“福芝灵”饮品、“祥芝灵”饮品是目前国内唯一的高浓缩液态灵芝产品,所含灵芝有效成分分别高达90%和80%,是真正的“原芝原液”,有抗肿瘤、抗衰老、保肝解毒、保护心血管系统、抗神经衰弱、防治糖尿病、慢性支气管炎等作用。“轻醒”牌枸杞葛根饮品“以长白山灵芝浓缩液为主要原料,根据灵芝世家祖传秘方精制而成的养肝、护肝保健食品。”、“保护肝脏细胞,减少肝脏小叶中心空洞化及细胞坏死,提高肝脏活力;加快排除肝脏中的毒素,修复受损肝细胞;加速肝脏细胞的再生;促进胆汁的分泌和流动,促进脂肪的消化,预防脂肪积聚于肝;抗氧化,增加体内GPX及SOD含量,提升清除自由基的能力”。
  经查:当事人所售的“福芝灵”饮品和“祥芝灵”饮品实系凉茶类普通饮料,主要原料为“水、仙草、蜂蜜、γ-氨基丁酸”,产品不含灵芝成分。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宁波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万元。

  案例四
  湖州德清查处邮购“同仁堂”假药案
  基本案情:德清县局受理董某某关于“同仁堂止渴养阴胶囊”的咨询,经调查,董某某通过电话邮购方式购进 “同仁堂止渴养阴胶囊”(标示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80441,生产企业: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国药准字Z20080441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取得的药品批准文号,从药品名称、包装、说明书内容等方面几乎未发现异常,但药品的包装相对粗糙,产品批号、生产日期、限用日期印刷存在瑕疵。经检测及协查,上述药品检出化学药品“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且非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生产。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了解到新市镇范围内服用上述止渴养阴胶囊药品的受害者达20余人,且大部分受害者年龄较大,深受糖尿病困扰,服用该药品的时间较长,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专案组在天门市某民居将犯罪嫌疑人甘某某抓获,现场查获生产假药的模具、少量样品和原料进货帐。在本案涉案假药包括“同仁堂止渴养阴胶囊”、“同仁堂山菊降压胶囊”、“同仁堂止渴降糖胶囊”及“克银丸”等,涉案金额达200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2019年9月,德清县人民法院对甘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予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五
  湖州查处浙江汇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及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浙江汇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朱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合作,由朱氏药业公司提供配方生产百得吉奥牌筋骨冷敷凝胶(一类医疗器械)。公司通过发展经销商成为董事、全国总代理级别,由其再发展人员成为省、市、县级别经销商,被发展的省级、市级、县级达到全国总代级别,在全国总代级别内形成三层(一线二线三线)上线关系,上线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给付下线报酬。至被查获当日,当事人发展董事级别经销商二十余人,全国总代经销商四百余人,省级、市级、县级代理商一千余人,通过该模式销售百得吉奥筋骨冷敷凝胶产品货款达1000余万元。
  另当事人所售“百得吉奥牌筋骨冷敷凝胶”在医疗器械备案时的预期用途为“用于筋骨不适引起的颈椎病、肩周炎、关节炎、腰椎突出增生、腱鞘炎、滑膜炎、腰肌劳损、肌肉拉伤、风湿类风湿等症状的降温。仅用于闭合性软组织。”,而该公司经营场所内多处挂板宣传百得吉奥筋骨冷敷凝胶为公元前194年流传至今的古方,经现代工艺萃取改良升级而得,产品老少皆宜,公司墙壁上张贴有标语“调理疼痛首选品牌”。该公司的两个微信公众号“汇康科技”、“百得吉奥”对其销售的“百得吉奥牌筋骨冷敷凝胶”功效宣称为“90%失眠症状改善率 99%颈椎病改善率 82%亚健康改善率 89%关节病痛改善率 90%女性宫寒改善率 ”、“颈椎病--涂抹吉娃让颈部温暖,适当按摩疏通;风寒感冒--老人儿童都可使用,全背涂抹,排寒效果极佳;痛经--止痛效果极佳,有助于排除经血;胃炎肠炎--针对拉肚子,急性疼痛;失眠头痛--涂头部穴位并指腹按摩头部;宫寒--睡前可涂于脚步腹部腰部和臀部;湿疹--涂于患处,每天至少3次以上;疏通胸部--缓解疼痛,预防增生结节;调节内分泌:每天涂抹腰腹部位,调理妇科白带,预防子宫肌瘤。”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相关依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湖州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0万元。
 
  案例六
  嘉兴查处王某英微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7月9日,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当事人王某英通过微信向其推销一款售价高达298元/盒的“固体饮料”食品并暗示该食品具有壮阳功能,举报人在购买后因通过网络查询怀疑该产品有很大副作用,遂向海盐县市场监管局举报救助。经海盐县局对举报人提供的样品进行初检发现该食品含有非法添加的药物成分。2019年7月24日,海盐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检查,现场查扣当事人王某英通过微信销售的“南黔本草?人参牡蛎固体饮料”食品27盒。经送检测机构检测,该批“南黔本草?人参牡蛎固体饮料”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药物成分,被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案件进展: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因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七
  嘉兴桐乡市查处桐乡东方医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了吸引患者就医,在其自设网站上称其为“桐乡东方医院-桐乡市技术领先医院”、“桐乡东方医院是桐乡市专业诊疗的开创者和领跑者”,误导患者以为其医院在软硬件上超过市同类医院;在无法提供事实依据证明的情况下,称其医院xx副主任医师为 “国内首批宫腔镜临床应用专家”、“97年开始,参与国家首批宫腔镜临床应用培训,成为国内首批宫腔镜临床应用专家”,在医院医师的资历上误导患者;在无切实临床数据证明及实际统计的情况下,宣称其医院的处女膜修复术“高仿无痕:韩式处女膜修复术巧妙利用自有的残存处女膜进行修补,使其恢复到破裂前的状态,而不是采用人造的处女膜进行替代,仿真度更高。成功率高,经9812例临床经验验证,韩式处女膜修复术成功率在98%以上,术后见红率达到99.7%。”,误导患者以为其医院已经实施过9812例处女膜修复术,修复成功率高达98%以上,能恢复到破裂前的状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对其医院、医师及处女膜修复术等方面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属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嘉兴桐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1万元。

  案例八
  金华开发区查处微商销售食品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金华市梨大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广州颜如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颜如玉系列产品最高级别代理商,主要通过微商渠道销售产品,运营有多个微信号,新浪微博粉丝超百万。为了推销颜如玉系列产品,当事人通过线上微信、微博、百度网盘、手机APP,以及线下组织培训会、印制宣传品等多种宣传方式,对产品的性能、功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推广活动、曾获荣誉等内容进行虚假宣传,宣称产品是“胶原养颜第一品牌”、“一个唯一通过国家兴奋剂检测中心”、“一个累计销量唯一突破3亿瓶的美容养颜口服液品牌”、“一个唯一获得国家保健品认证批文的胶原养颜口服液品牌”、“90%以上的使用者7天见效”、“与同类产品相比吸收速度加快5倍”,可以“淡化色斑”、“改善皮肤弹性”、“改善睡眠”、“改善骨质疏松”、“改善骨关节疼痛”、“消除痘痘”,可以“改善骨关节疾病”、“调节胃肠道功能”、“增强免疫力+降低癌症风险”、“改善记忆力”、“改善心脑血管疾病”等功效。
  经查:上诉宣传所涉及产品均为普通食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金华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100万元。
 
  案例九
  金华查处网络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引人误解或虚假的商业宣传,推销其销售的一款名为“日加利酵素胶原低聚肽饮品”的普通饮品具有“预防癌症、瘦身、祛斑祛痘、解酒护肝、抗衰老、改善近视、防疲劳、养发固发”等20大功效。该公司进行虚假宣传的途径主要有:1、建立多个群成员为代理商、客户的微信群,该公司通过微信群向代理商发送产品所含成分、具有“预防癌症、瘦身、祛斑祛痘、解酒护肝、抗衰老、改善近视、防疲劳、养发固发”等20大功效的材料进行培训和宣传。此外,该公司还在微信群中发送产品相关的日常推文、图片等,供代理商进行产品宣传参考使用。2、以培训会形式进行宣传,培训会现场宣传材料由该公司制作,并聘请外部讲师,培训会内容包括对“瘦白饮”产品所含成分、20大功效等的宣传,并介绍公司管理和销售技巧。3、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场所通过口头介绍及微信语音聊天等方式向产品咨询者等介绍产品所含成分及20大功效等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金华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万元。
 
  案例十
  台州查处玉环翀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无证经营食品及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销售“场能健康器”和“纳豆制品”,宣称“场能健康器”具有“生产高压交变场能等多种能量因子综合作用于人体,通过对血液、细胞中电离子的平衡拉动作用,帮助修复细胞能场、改善血液品质和循环能力、平衡植物神经,由里及表疏理生理组织和生理系统,通经活络、通气活血,从而翼求达到恢复人体固有自然自愈力、从根本上恢复健康和促进健康的目的,并具有塑身美容之功效”、“场能健康器对睡眠、头疼、腰腿疼会得到一定缓解、净化血液、活化细胞、安定神经,调解人体血液酸碱平衡等作用”;宣称“纳豆制品”具有防血栓、溶血栓、抗凝血、降血压等治疗或保健功能。
  经查:该场能健康器为一款家电类电器产品,并非医疗器械;“纳豆制品”仅为普通食品,不具备治疗或保健作用,且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台州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99.22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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