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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加强保健食品直销企业的规范管理

时间:2018-01-05 10:24:24  来源:南方网  作者: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要求和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省食安办、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和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0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广东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整治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一是筹备启动阶段(2017年9月):传达宣贯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行动和相关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建立省直相关部门联系机制,推动各地部署推进专项行动。二是检查整改阶段(2017年10月-2018年1月):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结合投诉举报线索及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确定辖区内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组织实施专项行动或联合执法行动,着力突破一批群众举报线索,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抽查检查阶段(2018年2月-4月):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督查,检查各地区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四是总结评议阶段(2018年5月-6月):对各地整治工作开展评估,对全省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附件:广东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行为的监管,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内容

  (一)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四)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部门职责及主要任务

  省食安办负责整治工作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评估考核,推动省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将整治工作情况纳入2017年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指标,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省公安厅负责依法打击食品和保健食品营销过程中的强买强卖、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生产经营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和保健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宾馆、酒店、影院等公共场所的治安检查力度,及时制止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行为。指导、协调下级公安机关对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

  省商务厅负责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涉及食品、保健食品等电视购物广告的监测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责任主体,净化电视购物市场环境;加强对保健食品直销企业的规范管理,配合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规直销企业。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对报刊出版单位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行业管理,监督指导媒体单位落实广告审查责任,健全广告审查制度,严格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核查清理食品、保健食品等存在虚假宣传及欺骗、误导消费者等问题的广告,对不履行广告审查责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屡禁不止的媒体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省工商局负责监督管理食品、保健食品广告活动,指导大众传播媒介单位加强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审查工作,强化广告监测监管,打击广告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依法查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传销或违法直销行为。

  省质监局负责依法打击食品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网络食品、保健食品销售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以及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来源不合法、标签虚假标识声称的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配合工商部门对食品功能声称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监管处罚。开展食品、保健食品常识科普宣传,提高消费者的防范意识。

  省网信办负责依法查处相关监管部门通报的发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信息的新闻网站及网络帐号,协调删除相关违法信息。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电信和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信息通信的监管。协助相关监管部门追查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涉案企业违法违规网站的相关信息,对于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后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或注销备案,责令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实施辖区食品、保健食品进口环节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严格落实进口商审核进口食品、保健食品标签主体责任,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功能声称,加大国境口岸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三、进度安排

  整治工作分为筹备启动、检查整改、抽查检查和总结评议四个阶段。

  (一)筹备启动阶段(2017年9月):传达宣贯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行动和相关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建立省直相关部门联系机制,推动各地部署推进专项行动。

  (二)检查整改阶段(2017年10月-2018年1月):各地各部门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结合投诉举报线索及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确定辖区内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组织实施专项行动或联合执法行动;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跟踪落实整改工作,着力突破一批群众举报线索,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

  (三)抽查检查阶段(2018年2月-4月):广东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督查,检查各地区整治工作落实情况。

  (四)总结评议阶段(2018年5月-6月):广东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地整治工作开展评估,对全省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梳理并推广各地、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着力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广东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治工作。建立会商会议机制,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主要研究协调整治工作重大事项、重大问题,部署推进整治总体工作和重大行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地、各成员单位的整治工作信息,加大整治工作宣传力度。建立督促检查机制,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督查。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参照国家和省的做法组建本地区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周密部署。各地级以上市食安办要于2017年11月8日前报送本地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联络人员的名单和联系方式。

  (二)细化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为确保整治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整治工作的部署,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措施,明确进度安排,确保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要深入研究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的主要特点,创新方式方法,突出整治重点。要严格监督执法,进一步强化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以及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以及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律责任,督促企业加强自律,规范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宣传行为,自觉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各地级以上市食安办、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于2017年11月8日前报送本地区、本部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三)加强执法协作,强化信息沟通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部门间、地区间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于巡查检查、监督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省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加强对各地整治行动、执法办案的指导,及时了解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切实推动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整治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开展多样化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措施。要加强与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的合作力度,依法公开违法案件查处信息,曝光一批违法广告和涉案企业,提高公众参与度和消费者识假辩假能力。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各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构建食品安全共治格局。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和腾讯大粤网分别设立“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专栏,开展科普教育,发布整治相关信息,宣传各部门、各地整治工作和成效。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政府网站和媒体设立宣传阵地,及时主动向省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工作动态、重大案件查办信息。

  (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治成效

  各地、各部门整治食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诈、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成效,将纳入2017年对地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省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各成员单位制定整治工作督促检查方案,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评议考核的依据。督查考核的重点内容包括:工作方案的制定情况,工作机制的建立情况,对生产经营主体的排查、对问题的整改、对投诉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情况,整治信息报送和公布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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