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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电商平台必须负起法律责任来经营

时间:2020-05-29 09:01:23  来源:法治潇湘  作者:

  “像防控疫情一样防控假货洼地”成为今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将社交电商平台纳入统一监管,加大打击治理假货洼地的力度,成为各界共识。
  疫情期间,不法分子制售假冒伪劣口罩、额温枪、熔喷布等防护产品,流窜社交电商平台四处售卖,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市场秩序,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疫情期间,公安部食药侦局发布,70%假劣口罩通过社交电商售卖。社交电商平台游离在监管的大门之外,成为假货治理的洼地。
  这是打假面临的新问题。
  社交电商平台为何成为“法外之地”?如何斩断假货的社交传播链?记者就此采访消法、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法、刑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专家,从消费维权、制度建设、法律完善等多个方面,把脉假货洼地治理。
 
  “社交电商平台归电商法管,但还停留在理论层面”
   “目前,利用熟人关系的社交电商发展迅速,但随之而来的包括传销、制售假在内的问题也层出不穷,且多数游离于监管之外。”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看来,这一现象不但不利于我国电商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还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
  据高艳东观察,十余年来,政府监管部门和电商行业各平台已对假货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治理和监管,但通过社交渠道进行的买卖活动却遗漏在了电子商务严监管体系之外。
  事实上,电子商务法对于社交电商并不是没有界定和规范。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据此,只要是利用网络进行商品买卖的行为都属电子商务,应受该法规制,社交平台电商也不例外。
  “但目前,这一共识还停留在理论层面,监管实践还未将监管触角实际触达社交电商平台经营主体。”高艳东说。
  “社交电商平台里边的交易也是交易,在上面买东西的也是消费者,卖东西的就是经营者,做广告的那就是广告代言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也认为,对于社交电商平台,现在最大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未依、违法未究,如果有人说是法律有漏洞的话,要么监管部门想摆脱责任,要不然就是个别的社交电商平台想赚取不义之财。
  高艳东表示,社交电商平台绝非法外之地,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执法机关可将监管触角延伸至社交电商领域,社交电商平台、经营人员必须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合规经营。
 
  “社交电商应做到信息公开,杜绝假货洼地”
   对于近期热议的“全社会应像防控疫情一样防控假货洼地”,高艳东表示赞同。
  高艳东说,之所以认为社交电商平台游离在监管体系之外,一个显而易见的表象是:依托于社交平台的卖家多不公布经营资质及经营场所,甚至连真实身份都属未知,其以社交形式进行的广告发布、商品买卖等行为几乎不受任何监管;不少社交平台卖家甚至大肆贩卖三无食品、假药及医疗器械,社会危害极大。此外,这类经营活动还涉及税收、外汇等监管问题,亟需规制。
  由此,导致的消费者维权难问题,也让一线的行政执法人员深有感触。
  “越是公示清晰的平台,假货几率越小,投诉机制越畅通,就越容易得到有效的打击、处置,越是信息不太公开,假货聚集的量就会越来越多,像滚雪球效应。”深圳市市场稽查局稽查处处长王向东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一些社交电商平台不公布商家的经营地或发货地等应该公示的信息,造成商家所在地监管部门无法有效监管,消费者也无法及时有效维权,形成假货洼地。
  5月24日,全国政协常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甘霖在两会“委员通道”上强调,要补齐消费维权的短板,消费投诉公示需加大力度全面推行。瞄准投诉集中企业和多发易发问题,部门联动形成合力,让信息更公开,市场更透明,消费更放心。
  刘俊海也注意到甘霖的上述谈话。他认为,公示当然是需要的,没有必要也没有义务为失信的被经营者、被投诉企业护犊子,“让失信者曝在阳光之下,让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我国电商行业发展至今,电商经营主体数量已十分庞大且占据了极大市场份额,忽视线上或者妄图一个个监管商户已不可行。”高艳东认为,传统的监管思路重线下轻线上、重商户轻平台,行政机关应将监管重心移至线上,并抓住社交平台这个重点,充分发挥平台的技术优势等对商户进行管控;二是要严打击,一方面体现在罚则配置上,更重要的则体现在行政机关的严格、全面执法;三是要重宣传,教育消费者在购买前审查、留存商户的公示信息,不与无公示信息的商户交易。
 
  “设准入门槛,对不达标平台严令不得进入行业”
   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郝世玲提交了《关于加大对制假售假行为打击力度的议案》,建议继续加大打假力度、降低制假立案标准,像防控疫情一样防控假货洼地。
  对此,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响应郝世玲代表的呼吁说,这是司法对法律规定的具体操作、具体落实问题,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形势的变化和需要,对这一类犯罪的立案标准、追诉标准,以及惩处标准作出适当调整、提高惩罚力度。
  “将社交电商等平台纳入统一监管,加大打击治理假货洼地的力度”已经成为各界共识。如何推进社交电商平台在实际上纳入监管,成为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问题。
  电子商务法起草专家,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表示,于2019年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起草的时候,他就认为要加大对社交平台点对点的监管,“在你的平台上卖,消费者来了,你得要负责。”杨东强调,从市场监管部门来说,源头要管好,生产环节要严格把控,一旦发现严厉处罚,一旦危害人民健康就入刑入罪。
  在高艳东看来,治理假货对于社交电商平台来说,不是能不能的问题,是愿不愿意、配不配合的问题。“社交电商平台完全可利用自身技术条件对涉及经营行为的关键词进行筛选,要求相关信息主体提供资质证明,对不能提供的采取信息拦截甚至封号等措施。”
  据媒体报道,深圳市市场稽查局稽查处处长王向东在谈到假货洼地治理时指出,平台在打击治理方面是否积极,是否与市场稽查部门进行更直接、充分的沟通,决定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有多大。王向东还以常用的几个电商平台举例说,这种信息和沟通的响应,阿里可能在一天或两天之内就能完成,京东可能需要一周时间,而社交平台一个月也未必响应。很多时候,社交电商平台不提供线上的直接沟通手段,执法机关只能通过传统的方式去函去人调证,要走很多程序,来往过程中其实已经耽误了时间。
  高艳东建议,打击治理假货及假货洼地,一方面,需要进一步落实网络实名制规定,严格落实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经营主体登记、公示等要求,从根本上防止经营者身份隐形造成的监管难、维权难问题。更重要的是,要强化平台及经营者资质管理,特别是要对相关平台直接或间接运行电子商务活动的资质进行动态管控,建立一套以平台的安全能力、商户管控能力、消费者维权机制等为参照的准入门槛及评价标准,对自始不达标或在运行中丧失了相关能力的平台,严令其不得允许用户在其平台内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并违反禁令的社交电商平台予以严厉处罚。
  刘俊海强调,希望社交电商平台能够为消费者站好岗、放好哨、把好关,不要让假货死灰复燃,不要让全社会多年的打假心血毁于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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