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记者获悉,贺兰县人民检察院近日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王某行提起公诉,贺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2011年,王某行经卢某介绍到贺兰县,交纳传销款6.7万元加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西部大开发工程”和“人力资源双向阳光扶贫项目”为幌子,通过上课“洗脑”、出任务“串老乡”、转环境“考察项目”、投资办理申购等方式,诱骗大量群众加入,并根据级别和发展的下线人数申购的份额来计算返利。
王某行自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了王某岭(已判刑)、王某强、王某玲等超过35人为下线,成为该传销体系中的“大经理”,传销组织为其佩戴金项链、金戒指等。成为“大经理”,王某行通过讲课、聚餐交流等形式,多次向新人分享其所谓的“成功经验”,诱骗群众加入该传销组织,并给新发展的人员工作,动员下线人员拉人头,发展下线参与到其所在的传销体系中,从中牟取非法利益。2013年3月13日,王某行被贺兰县公安局网上追逃,于2019年9月16日被抓获。
贺兰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行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超过30人,达到“大经理”级别,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贺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贺兰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王某行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