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下午,由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德富等9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宣判。首犯刘德富获刑十八年,并处罚金80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分获七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刘德富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湖北省宜城市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活动,纠集被告人邓中华、王佳等人采取殴打、威胁、跟踪、滋扰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收讨债,在该地区形成了以刘德富为首,以邓中华、王佳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利用刘德富累积的“恶名”和长期形成的影响,有组织地在当地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同时,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刘德富伙同他人打着特许经营的招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展众多会员,牟取不法利益。
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坚持同步跟进,引导侦查取证方向,不断完善证据体系。随着工作的深入,案卷从最初的11册增加到75册,夯实了证据基础。面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犯刘德富不如实供述、拒不认罪以及该组织部分成员不同程度避重就轻的情况,检察官坚持用证据说话,条分缕析,抽丝剥茧,被告人的心理防线逐渐出现松动。
与此同时,该院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工作,耐心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消除了被告人内心的抵抗情绪和侥幸心理。庭审前,包括刘德富在内的9名被告人全部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为保证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在疫情期间依法快速办理,该院积极配合防疫工作,使用检察机关远程讯问系统,该案进行“隔空”庭审,不仅减少了疫情感染的风险,而且提高了办案效率,发挥了信息化对办案工作的促进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