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18名被告当庭受审
当庭宣判
2018年11月5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某军等18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对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至六十万元不等的刑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李某军等18人先后在南宁市以参加“消费投资”行业为名,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缴纳一定数额的申购款购买虚拟份额作为参加该传销组织的入门费,然后由上线人员瓜分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参加者申购虚拟份额最低需要申购1份,最高只能申购21份,申购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是3300元,21份就是69800元。在人员的管理上该传销组织采用“五级三晋制”,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划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有600份份额以上并有三个直接下线为经理级别的人员就晋升为老总级别。案发时,李某军等18人均已达到老总级别。李某军伞下老总级别人员已达到13人,伞下人员已达120人以上。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军等十八名被告人共同组织、领导以“纯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李某军伞下人员达到一百二十人以上,情节严重。法庭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