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委获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其中,对保健食品名称命名的基本原则和不得含有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该指南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制定,旨在规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产品名称命名,避免误导消费。其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产品的命名。
指南中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依次排列组成,应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便于消费者识别记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对于通用名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商标名、通用名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以及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商标应符合《办法》第五十七条且注册商标应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不得明示或暗示(含谐音字、形似字等)保健功能。如保健功能为“缓解视疲劳”,商标为“好视力”等。
原料名称应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一致,没有国家标准的,应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的内容一致。如“田七”应规范为“三七”。
通用名以原料简称命名的,其简称不能产生歧义、误导,或组合成违反其他命名规定的含义。如灵芝、丹参,不宜简称为“灵丹”。
保健食品原料为单一原料的,应以原料名称或原料名称简称为通用名。保健食品为多种原料复配的,应以主要原料的名称或简称作为通用名,原则上不宜超过三种原料。主要原料应结合产品配方依据、各原料功效主次、用量高低等因素确定,并提供相应说明及依据。复配产品不得以单一原料作为通用名。
以原料或原料简称以外的表明产品特性的文字作为通用名或通用名部分的,应结合原料标准、生产工艺、品牌定位等提供通用名能够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说明及依据。如灵芝孢子粉经过破壁工艺,可用“破壁灵芝孢子粉”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