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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完善法治才能遏制微信传销

时间:2015-05-28 13:58:28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崔国强

  微信传销往往会伴随着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极大。相关法律应当及时加以完善,使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大型电商应定期清理微信平台的虚假信息,明确发布者的应付责任
  随着微信的广泛使用,微商也在快速成长。不过,与微商相伴而生的假货、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也在改头换面,给微信商业圈的健康发展带来隐忧。微商运营主要依赖的是熟人之间的信任,缺乏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其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出现纠纷后的取证也比一般商品要难,这些都为微信传销非法获利提供了温床。加之,微信传销往往会伴随着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极大。
  我国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方式进行了分类,对“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认购商品形成上下线关系、以线下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等传销行为,有了明确规定。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相关规定无法对当前的微信传销进行有效震慑。笔者认为,《禁止传销条例》和刑法中有关传销的定罪量刑、处罚条款应当及时加以完善,使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首先,从微信传销行为的确定、依法取证的角度而言,“微信传销”是发生在熟人间的网络虚拟行为,相对传统传销更具广泛性、互动性,相对其他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更加隐蔽。根据刑事诉讼法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工商、公安等部门执法取证难度因此加大,违法犯罪分子也很有可能逃脱惩罚。
  其次,从处罚措施看,《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了8种查处措施,但很多措施无法适用“微信传销”。即便对涉嫌从事传销活动的微信账号予以查封,不法分子也能重新申请一个账号继续实施相关活动,原有规定效果将大打折扣。
  再次,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中虽然增添了“组织领导传销罪”这一罪名,但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对于微信传销犯罪客观方面的规定应进一步细化。比如,可以根据传销商品价格、诈骗金额、发展人员数、传授犯罪方法等硬性指标进行规定,在此基础上对犯罪分子进行量刑,使有意传销者不敢触碰法律红线。
  对于消费者而言,一定要警惕那些吹嘘能快速致富的谎言,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微信服务提供商也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强化对信息传输的净化,大型电商更应当定期清理微信平台的虚假信息,明确发布者的应付责任。只有多方努力,才能切实引导大众创业环境下的微商朝着正规化、有序化方向健康发展。(作者:崔国强 原文刊载于经济日报5月28日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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