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2月12日,某地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某地分公司涉嫌开展传销活动。经批准立案后,某地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2月2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扣押了微型电脑主机2台,于2018年3月6日解除扣押。
经查,2015年3月至2018年7月,当事人未经批准在某地设立分支机构并擅自开展直销活动。当事人的主要运作模式为:选用6名会员,以消费者名义从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购进产品,以该公司直销员的名义,通过各自的社交平台、微信朋友圈等渠道将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购进的系列产品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之外直接向消费者推销,售后服务由当事人承担。截至被查处时,6人累计销售金额为3142150元。
某地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明知在某地未取得直销许可,擅自组织人员在当地从事直销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由于当事人违法经营时间较长,违法销售收入较大,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019年6月25日,该局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没收当事人的违法销售收入3142150元,并处罚款17.5万元。
某地市场监管局指出,由于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从事直销活动已经获得相关批准,无须责令其改正;涉案直销产品已销售至消费者手中,对直销产品不予没收。
案评——
把握办案三个关键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案,综合来看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本案当事人自2015年3月设立至2018年2月24日被查处,其间一直未获得相关直销区域备案核准,但本案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于2018年7月即被查处后4个月就获得了直销区域备案核准,显然当事人的直销区域核准申请应在被查处之前,即直销区域核准的时间是其被查处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直销监管实践中,目前商务部门以服务网点为审核依据审批直销区域备案核准,由于工作流程机制等综合原因,直销区域审批常常很费时,设立服务网点一两年未获批准的情况是常态,而企业出于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的考虑,往往“按捺不住”开展一些经营活动,导致该类违法行为频发。
二是调查取证把握较好是本案成功查办的关键点。
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法律主体是经营企业,而采取直销经营活动的一般都是自然人,故此类案件的关键点有两个:一个是企业的经销人员采取了直销方式销售商品;另一个是企业的经销人员采取直销方式销售商品是该公司允许或者默许的,当事人是此类销售行为的实际操作者。本案中,办案机关在调查取证中顺利取得了上述关键证据,如取得相关照片证据反映了当事人在未经批准设立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其经营场所内墙体上已经公示了直销员管理制度、直销员奖励等涉及直销活动的宣传内容,为本案的准确定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案件的处罚较为合理。
本案适用《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予以处罚。该法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虽然当事人有超过314万元的销售收入并被没收,但由于上述销售收入仅是6名当事人会员3年多的销售总额,且当事人在被查处后不到半年时间就获得了合法的直销区域核准,从违法行为的性质上看不算非常严重,故取中间档次的罚款是比较合适的,体现了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原则。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价监竞争处 刘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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