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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郦梅:以形式与实质双重特征认定微商传销

时间:2017-08-04 10:33:20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高郦梅

   在互联网持续发展和移动社交应用加速渗透的背景下,微商作为一种社会化的移动电子商务模式方兴未艾。然而微商行业并非一片净土,其中以多层经营模式涉嫌传销尤为典型。如果将本属合法的微商经营认定为传销,既不利于微商发展,又有违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可见从法律层面合理界定微商经营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准确区分微商合法经营与传销,对于我国制定《电子商务法(草案)》和《微商行业规范(征求意见稿)》,以此来引导与规范微商行业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微商合法多层经营模式与传销混淆的原因
  微商之所以采取多层级模式,是由其固有的封闭性特征决定的。微商存在客流量小的天然劣势,具有扩大客源的迫切需求。微信朋友圈设计的目的是在熟人之间进行分享和沟通,这也形成了一种相对封闭的信息环境,因此多层次的经营模式是微商扩大客流量的必要途径。
  现有界定传销的规定难以用于认定微商传销。关于传销的法律界定包括定义和类型两种模式,但都只涉及传销的形式性特征。《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只规定了电商的基本规则,电商模式的多样性决定了立法应当对各类新型电商进行类型化规范,否则法律将得不到良好的适用,不利于主管部门开展执法行动。
  而《微商行业规范(征求意见稿)》界定了微商传销的类型,包括传统的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以及分销模式三级以上,且以发展人员数量或加盟费为牟利点等。这样的规定与《禁止传销条例》关于传销的界定相差无几。
  详言之,传销的定义只是将传销的类型用描述性语言进行提炼。二者关于传销的定义和类型,都只涉及了传销的形式性特征,即当行为符合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等形式要件时就构成传销。这种只注重操作性而忽略传销实质特征的做法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
  仅依形式性特征无法区分微商合法多层经营与微商传销。微信朋友圈营销固有的封闭性特征要求微商比一般电商平台更需要采用多层次的经营模式,若仅依形式特征来判断微商的多层经营是否合法,绝大多数微商多层次经营模式都会被误认为微商传销。
  具体而言,第一,微商的多层次结构符合传销金字塔式的层级;第二,以下级代理商的销售业绩为依据支付提成符合传销团队计酬的利润分配方式;第三,微商营销中的消费者推广返利、会员资格取得等新型促销手段,很容易被解释为变相收取人头费或入门费;第四,牟取非法利益中“非法”一词的规定模糊不清,引起歧义。可见,单纯以形式特征作为标准,无法有效区分微商合法的多层营销与微商传销,容易混淆微商经营的合法性界限。

  微商传销法律界定的立法建议
  微商传销的法律界定模式:概念+类型化。在对微商传销进行法律界定时,立法技术上可以将抽象概念界定与类型列举相结合。运用概念模式揭示微商传销的实质特征,解决传统传销中形式特征不易区分微商合法多层经营模式与微商传销的难题。
  微商传销的实质性特征。传销本质上是一种欺诈。所以,对微传销最准确的定义应当是形式维度与实质维度的结合:将人头费、入门费及团队计酬等形式特征与利润的主要来源、销售是否脱离商品实际价值、消费者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等实质特征相结合。因此,建议对微传销作出以下界定:“微商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以微信等平台为载体,盈利模式主要借助互联网发展下线并要求下线交纳费用或者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团队计酬已经脱离实际的销售物品,销售的物品价格严重脱离于实际价值,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欺诈行为。”
  微商传销的典型类型。对团队计酬进行限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销售物品价格不得严重脱离实际价值;中间商以下线销售业绩为依据获得的报酬,不得作为其收入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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