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条例》进一步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其中明确规定: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物混放销售。(5月6日 《市场星报》)
这一规定好。好在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有“专柜或者专区”,好在显著位置有“标示”,更好在“不与普通食品或者药物混放销售”,便于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消费者辨别且一目了然,不至于看花了眼、模糊了基本概念和界线。
现如今,偏爱保健食品的消费者不在少数,且以老年消费者居多。一些不法商家为赚取高额利润,不是在诚信、守法上动脑子,而是在宣传上动歪点子,在推销方式上耍小聪明,搞虚假宣传、鱼目混珠,使消费者在不明不白、不知不觉中上当受骗。
将保健品与药物混放销售是一种消费误导,更是一种不法行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明确规定,自2020年1月起,在产品最小包装物的主要展示版面上设置警示区,明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语,同时警示区面积不小于其所在版面的20%,使用黑体字印刷。安徽省此次也通过立法形式,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等不得与药物混放销售,不只是用法律说话、为消费者说话,便于消费者辨别、选购,更是警示不法商家守法经营,对消费者负责。
时下,一些保健食品的包装形形色色、五花八门,有的则“混同于”药品包装,让消费者难辨“雄雌”。加之,与包装近似的药物放在一起销售,对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消费者而言,不止是误导,某种程度上就是欺骗。
保健食品就是保健食品,绝不是什么“包治百病”的“神丹妙药”,将保健食品当药物服用,非但治不了病,弄不好会身体造成伤害,严重的,会贻误治病时机,加重病情,甚至会威胁生命。对此,广大消费者、不法商家等都必须有足够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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