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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曝十大案例 未办直销员证从事直销也违规

时间:2019-10-15 13:38:23  来源:辽沈晚报  作者:

 

  10月12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本次公布的案例包含虚假宣传、违规直销、组织领导传销、违法广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案件。其中,多数案件存在宣称保健产品具有治疗疾病功能。
 
  虚假宣传五谷杂粮配方食疗产品可软化血管 拟处罚30万
  营口市站前地区某经营场所在销售以五谷杂粮为配方的食疗产品并提供理疗服务时,通过宣传折页等方式称其销售产品具有提高机体免疫力、软化血管、调节血压、降“三高”等功能。销售的理疗设备具有消炎、镇痛、活血化瘀等功效均无相关依据,已经造成对相关消费者欺骗或误导。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拟做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虚假宣传接受亚麻籽油和干酪疗法之后 九成癌症病人可健康
  盘锦市兴隆台区迎宾路某经营场所当事人从外省购进某营养素,同时自己制作并在公司经营场所悬挂内容为:“巴德维疗法即使是晚期病人,在接受亚麻籽油和干酪疗法之后,大约有90%的癌症病人都可健康;”宣传板对外进行宣传,以此让消费者以为其销售的产品具有治疗和预防各种疾病功能。另查明,当事人的食品销售行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办案机构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另外,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办案机构依法作出罚款5.34万元的行政处罚。
 
  虚假宣传灵芝洋参素可预防癌细胞生成
  锦州市古塔区某体验店当事人在无相关证明、依据的情况下,向中老年人销售某牌胶囊、某牌灵芝西洋参胶囊、某牌辅酶Q10软胶囊和某富氢气水机时宣称“灵芝西洋参胶囊就是专门针对心脏病、癌症和‘三高’即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的;灵芝西洋参通过产生一种神奇的‘灵芝洋参素’,对心脏病,‘三高’疾病的前期预防和治疗效果非常明显,更为特别的是它预防肿瘤即癌细胞的生成和抵制癌细胞;灵芝洋参胶囊在欧美国家一直是作为治疗心脏病、癌症、‘三高’病人的药品在使用”等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办案机构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传销蛾鹿鞭酒 处罚50万元
  经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从2015年开始通过让他人购买蚕蛾鹿鞭酒,使其成为会员,然后再让会员发展新的会员加入的方式在网上销售蚕蛾鹿鞭酒。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4.9017万元,并处罚款50万元。
 
  未与直销企业签合同 未办理直销员证违法直销
  某直销公司本溪运营中心从2017年4月起,在未与某直销企业签订合同,也未办理直销员证的情况下,在本溪市进行产品推介和会员制度宣传,以熟人、朋友作为最终消费者,通过讲课、产品示范等方式推销相关产品,并按照某直销企业直销员计酬制度享受业绩提成。另查明,当事人将某公司直销产品推销给消费者,共获违法收入8.5万元,没有交税。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5万元,并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发布广告称“某冬虫夏草胶囊”可促进免疫细胞生成
  当事人与辽宁某公司签订在辽宁某媒体广告发布合同,并在辽宁某媒体发布“某冬虫夏草胶囊”保健品广告,广告内容包括:调节免疫功能,促进免疫细胞生成,清除老化坏死细胞及抗病毒感染;对抗恶性病变,虫草中的虫草素在临床辅助治疗疾病有效率达91.7%以上等等。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0.9万元。
 
  违法宣传自产小米可避免胎儿痴呆或智力低下
  经过朝阳市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朝阳某米业有限公司在某平台销售自产小米时,在其店铺页面上使用了“功效、抗菌、预防女性疾病、避免胎儿痴呆或智力低下”等带有医疗功效的宣传用语。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罚款0.5万元。
 
  利用免费体检虚假宣传某高电位治疗仪可治疗慢性病
  经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办案人员调查,太平区某服务推广中心当事人采用当面告知老年消费者的方式,在免费健康体验时称其销售的某高电位治疗仪可以净化人体血液,治疗慢性疾病。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的适用范围为“在医护人员指导下使用,用于缓解失眠症状不具有治疗疾病的疗效”,与其实际宣传的明显不符。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0.5万元,并处罚款2.5万元。
 
  销售保健品被查出非法添加物等违法行为 被追究刑事责任
  鞍山某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所销售的某牌三七黄芪胶囊、天然降糖素虫胶胶囊,经检测分别含有二甲双胍和二甲双胍、苯乙双胍,且二甲双胍、苯乙双胍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另查明:天然降糖虫胶胶囊的标注生产厂家不属于辖区合法注册企业,某牌三七黄芪胶囊不是产品标注的生产企业生产,该行为已经构成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法吊销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本案的实际经营者王某,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3月29日,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步云”注册商标持有人)举报,称大连市双兴批发市场某经营场所销售侵犯其所持有的“步云”注册商标的鞋垫,涉嫌构成违法。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从市场内推销鞋垫产品的人员处采购一批“步云”鞋垫进行销售,其中包括具有除臭留香功能的“步云”鞋垫和三代“步云”鞋垫。经鉴定,涉案商品并非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生产及授权他人生产的产品,当事人行为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0.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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