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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屡禁不止 根源是什么?

时间:2018-05-30 14:36:03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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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5月25日,东北大学毕业生李文星因遭遇招聘诈骗、深陷传销组织溺亡事件发生1年后,其曾误入的传销组织“蝶贝蕾”中,6名成员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日前被天津检方公诉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其中两名核心成员还被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再触痛公众神经的“传销”二字再次成为网络热词。

  近年来,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虽屡遭“严打”,却一直难以有效根除。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的根源究竟是什么?在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中,各地还存在哪些短板?

  传销活动仍呈蔓延之势

  “李文星溺亡事件将传销活动的严重危害凸显于人民群众的视野,惩治和预防此类犯罪已刻不容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经济犯罪防控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董邦俊告诉记者,当前传销行为呈蔓延之势,传销的行为方式发生了重要变化,由过去以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为手段传销发展为无商品的传销,且利用网络进行传销更是强化了传销的破坏能力。
  
  “资本运作、就业欺诈成为传销活动犯罪的新常态。”董邦俊表示,传销犯罪分子不再提供任何商品服务,而是采用诈骗或绑架的方式让受害者陷入他们设置的陷阱:比如有的犯罪分子直接在网络上发布这些信息,让受害者主动参与;有的犯罪分子则利用国家政策,进行投资理财诈骗;甚至有的犯罪分子直接通过绑架行为控制求职者或者投资人,洗劫其个人钱财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经济犯罪侦查教研室副教授宋利红调研发现,传销的活动区域在不断扩大,涉及面越来越广,涉及人员不断增多,涉及案值不断增大,传销的影响已经渗透到众多的群体,不仅涉及大学生,还有公司员工、退休人员、公务员等;不仅是点对点发展会员,网上传销案件的点对面发展会员发展迅猛。
  
  此外,传销的迷惑性较强。“传销的具体模式在不断变化,尤其是网络传销平台故意规避法律对于传销的界定,使得其行为性质的认定难度加大,普通群众辨别更为困难。”宋利红告诉记者。

  多因素致传销禁而不绝

  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告诉记者,尽管现行的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以及刑法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非法传销的嚣张气焰,但是由于对非法传销参与者缺乏严厉、强制性的法律打击,缺少打击操作层面的规范指引,对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安排、责任承担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增加了执法部门打击、取缔的难度,容易形成各部门互相推诿、执法消极局面;再加上传销组织驱散难、非法传销取证难以及缺乏必要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缺乏有效制止和查办经济违法行为的强制手段,导致传销禁而不绝。

  “现行法律对打击传销的规定相对滞后。”秦希燕坦言,当前,对传销的打击主要由工商行政处罚和公安刑事追诉两部分组成。前者依据的是《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但因工商部门没有侦查权,取证困难;后者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但构成犯罪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必须是三级以上并发展30人以上,入罪起点设置过高,导致刑事责任追究难。

  对此,董邦俊表示认同。他说,由于刑事立法存在适用困难,对传销活动犯罪惩治不力。虽然刑法中规定了传销活动犯罪,但是,如何对该罪进行定罪量刑存在一定困难。对犯罪分子的刑罚惩处幅度太轻,犯罪成本较低,导致犯罪分子敢于冒着刑事追究的风险。

  董邦俊告诉记者:“各部门在打击传销活动犯罪上仍然各自为政,没有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从当前传销犯罪的发案情况看,各部门都还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如就业信息的发布与规范、电信网络信息的管理、公安机关对传销案件的侦办、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活动的监管等,都还没有形成共同的运作机制和运作平台,传销活动犯罪处于管不了或者无人管的状态。

  董邦俊补充说,缺乏应对传销活动犯罪的长效机制,执法与司法不能跟上传销犯罪的形势。传销活动犯罪分子不断地翻新花样,改头换面,然而执法者与司法者没有与时俱进,对传销活动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使他们容易逃脱法网。

  “参与传销人员被洗脑,不认为是传销,是打击传销的难点所在。”宋利红告诉记者,打击处理力度不够、处罚较轻以及各地打击力度的不统一,某种程度造成了传销的不断外溢、转移、蔓延。

  建立打击传销联动机制

  “要彻底根除传销,就要从法律上、制度上进行完善。”秦希燕建议将非法传销问题列入立法计划。对传销的定义、定性、法律后果、监管部门的分工及职责等问题应该着重明确及细化。同时,针对传销活动积极参加者增设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组织罪,增强刑法自身结构的内在统一性。

  秦希燕呼吁成立专门反传销部门,在工商、公安、民政、街道等各职能部门设专门打击传销办公室,整治责任落实到片区、落实到直接责任人,把整治工作长期化、日常化,整治责任更加严格化、明确化。

  在应对网络传销犯罪方面,秦希燕则建议,尽快制定反传销的网络零售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包括工商、公安、工信、商务等部门在内的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全国互联网一体化合作监管机制,既强调各部门之间的明确分工,也着眼于形成执法合力,从而更好地打击和遏制网络传销犯罪。

  “要提高传销犯罪的法定刑,降低定罪标准,合理设置人数标准和级别标准,增加犯罪的成本的同时,加大对传销犯罪的侦办力度,强化联合执法。”董邦俊同样认为,传销犯罪的惩治需要各部门的配合,各部门要积极执法,并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线索。包括社区、城管、工商、电信网络、金融等部门要主动发现传销犯罪的苗头,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予以处置,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积极移送案件,形成联合打击机制。

  对此,宋利红建议:“相关部门应各自发挥优势,工商、公安、街道办、金融监管等齐抓共管,建立信息共享,加强打击传销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联动机制的整体、系统打击作用,挖源头、断网络、打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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