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销
下级案发地市监能管上级吗?
问
小白在深圳某区有一家保健品销售公司(产地深圳),在某市A区租房采用网络、微信等方式对外销售保健品。与小白同市的B区个体户李某(有营业执照)从小白处进货对外销售。李某的销售行为被B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涉嫌传销。随即,B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小白也进行了立案侦查,以涉嫌组织传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
小白不服,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3条、6条、9条、10条的规定,自己公司注册地在深圳,实际经营地在A区,故B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权对其进行查处。
B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则认为小白采用网络方式销售,全国任一地方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均有权对其进行管辖,所以B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小白有管辖权。
上述分歧,个人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小白如果涉嫌组织传销,则应该由深圳某区或者某市A区对其进行处罚,而不是某市B区,因为B区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由进行管辖,其管辖人应该是个体户李某,而不应该是小白。
答
对网络传销,公司、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组织者、领导者违法犯罪地和居住地,涉案资金主要流出地及流入地,违法犯罪活动人员集中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限。由于网络传销行为普遍存在跨地域情形,违法行为实施地与公司注册地往往不相一致。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工商竞争字〔2016〕115号)文件精神,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具体网络传销案件的管辖,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涉及多个地域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不易确定的网络传销案件,由最先立案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案件打击处置、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定有关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重大、疑难网络传销案件,由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管辖。
回复部门: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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